作者:戴伯芬(天主教輔仁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天主教輔仁大學、國立陽明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
--國科會人文處公布今年起將全面試行研究倫理委員審查試辦方案,要求所有申請國科會之非生物醫學類的「人類研究」研究計畫,在學術審查人的要求下都必須送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雖然今年並不要求通過研究倫理審查,但是強化學術守門人的權利,以行政命令來強制要求申請計畫者送審,已經對有意申請國科會研究經費補助的學者,形成新的學審規範,更可能影響到未來研究的進行。這個新規定也讓原來排除在人體研究法適用範圍之外的社會暨人文學門,納入生醫為思維的研究倫理審查制度中,衝擊到所有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讓臺灣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學術研究自由在以受試者保護為名下接受「技術性的管制」。究竟目前的研究倫理有何問題?透過研究倫理委員會可以解決這些困難嗎?
倫理的困境
所謂的研究倫理是指研究者有權保護受試者免於受到研究的傷害,即使此研究可以帶給人們多大的福祉,都不能免除對於受試者的責任。二次大戰納粹對於猶太人的人體實驗引起許多爭議,戰後頒布Nuremberg Code(1949),成為研究規範的濫觴。Declaration of Helsinki(1964)訂定醫學倫理學的基本原則 ,並確定受試者「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原則,強調接受測試者有說「不」或選擇的權利。而Tuskegee大學的黑人梅毒實驗[1],更促成美國立法保護受試者,構成當前美國研究倫理審查制度(Institution Review Board, IRB)的基礎。
臺灣的研究者長期以來並不在意研究中的自我規範,也缺乏落實研究倫理的機制,違反研究倫理案件層出不窮,而在評鑑升等的壓力下,研究者為求自保,更無所不用其極地製造論文與研究成果。所以,在研究者難以維持自律的狀況下,必須透過他律來維持學術研究倫理。然而,執行研究倫理的關鍵在於各專業學門是否真的願意落實專業自律守則?國科會在提撥研究經費時是否真的考慮到研究人員的誠信、研究過程的倫理以及研究成果的社會影響?是否對於造假、變造、剽竊等違反倫理守則的研究者給予明確的懲戒?
目前臺灣各個人文社會學門雖然都已陸續訂定研究倫理守則[2],但是缺乏明確的執行機制以及強制力。原因有二,臺灣的研究者並未加入各學門的專業學會,當然也沒有辦法對研究者的研究倫理形成約束力;其次,部份學門形成不同的學會,學會之間經常有意識形態的衝突,也難以形成具有學門共識的倫理規範。專業學會組織的困境,是過去臺灣獨特的政治歷史背景因素造成的,由於長期缺乏學術自由,專業學術社群缺乏專業自主性,無法發揮專業組織的力量,更不易談到專業倫理的規範。
國科會仍扮演主導國家研究發展的關鍵性角色,但是卻未發揮監督與規範的角色。臺灣民間社會捐助研究的風氣不盛,學術研究長期仰賴國家的補助,隨著申請國科會計畫補助人數的增加,補助金額與通過率也逐年下降,特別是國家政策導向的大型研究計畫,每年可以仍拿到大筆預算,已經引發基層教師的不滿,批評國科會審查缺乏公開透明的制度,大學自由型基礎研究經費逐年減少,卻對於計畫缺乏成效追蹤的控管機制[3],大同大學甚至還出現經費八千多萬的計畫涉及抄襲、不實核銷弊端[4],顯示國科會對於大型計畫控管的浮爛失責。自民國88年公布實施《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到民國101年為止,總計有98件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然學術倫理審議會裁定案件僅有31件,包括現任院長級特任官及卸任部會首長都榜上有名,但卻要等到升官之後才被糾舉下臺[5],國科會卻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公布「文抄公」名單。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幾乎所有知名的美國研究學府都發生過違反研究倫理事件,根據負責受試者保護工作的OHRP (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統計,每年受理不合倫理之研究案件投訴約有100件,其中約6~8件會進行實地調查,每年約有2到3個研究單位被暫停研究[6]。這些個案反應了美國激烈的學術市場競爭下,研究者為達成功而無所不用其極的惡行,也看到美國制度防弊的決心。相反地,臺灣國科會年年花大錢支持巨型研究計畫,對於違反研究倫理的學者卻只有輕微的停權處分,連惡意詐騙研究經費的學閥都可以輕易捲款而逃,顯示國科會根本未盡業務職責,把關鬆散。如果有權力向研究者問責的政府機關沒有負起責任,甫成立的研究倫理委員會更難承擔監督、控管研究倫理的重責大任,最終研究倫理審查制度不過流於形式化的紙上作業,空有審查形式,難以落實研究倫理規範。
倫理委員會的執行困境
國科會耗資4500萬元,補助國立臺灣大學、中國醫藥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三所大學,依「人類行為研究倫理與人體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計畫」設置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並分別於北、中、南三地成立研究倫理區域聯盟。不過,通過教育部102學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的五所大學:臺大、成大、交大、陽明、輔大,除了臺大、成大兩所學校有國科會的補助,其他三所學校的研究倫理委員會都是各校自籌經費辦理。未來各校在不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下,也只能將計畫送往此五所大學(或者醫院)來辦理,形成寡頭襲斷的研究倫理審查市場。目前各校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收費不一(參見表一),機構內一般審查在10,000至20,000元;簡易審查則在5,000至10,000元;免審費用則在2,000至5,000元,學生部份交大收費1000元,輔大收費2000元,其它學校並無減免。至於機構外的審查案件收費大抵是機構內的二倍,換言之,一個研究可能需要主持人先把掏出數萬元的研究倫理審查費用才能啟動。如果以國科會102年申請計畫件數8,592件,通過件數3,794件(通過率為44.16%),其中單是計畫審查費保守估計就需要1,897,000元[7]。而且,以目前五校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有限的人力,是否可以承擔數量龐大的審查業務也不無疑問。而冗長而無效率的形式審查作業,是否會影響到實質學術研究的進展?
依人體研究法的規定,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輔大研究倫理委員會為例,生物醫學與非生物醫學比例為11:8,校內與校外委員比例為11:8,男性與女性委員比例為12:7。目前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組成以生醫背景為主,具有人文社科背景的委員僅佔少數,更無法涵蓋所有人文社會學門的差異性。而所謂的倫理研究委員資格,仰賴的僅是接受研究倫理課程訓練以及考試,能否充分理解目前不同學門、各個學會的特性,做出專業且合理的倫理審查?
而人文社會科學適不適用同一套研究倫理審查制?大多數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心理學、人類學、社工除外)皆屬衛生署公告的五大類免審範圍,只要研究對象非以未成年人、收容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神病患者,對於受試者傷害即可大幅降低;如果是在公開場合進行之非記名、非互動且非介入性之研究、使用已合法公開資訊、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一般教育評量或成效評估,或者研究計畫屬最低風險者,大抵也沒有太大的研究倫理爭議。不過,依目前的試辦方案,所有的研究計畫事如經國科會計畫審查人認為需要送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者,都必須送審才能核發免審證明。這個「免審案件的審查過程」不但讓研究者須額外付費才可以進行研究,更侵害到學術社群專業自律精神,且有妨害學術自由的危險。研究者可能因倫理審查過嚴而被迫放棄弱勢團體,像是未成年人、收容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神病患及其他經委員會判斷受不當脅迫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定者的相關研究,甚至在特定機構中有衝突社會關係的勞工以及不同性別、政治、宗教等議題,也可能因為特定一方的反對而難以進行研究,更不需說那些涉及欺欺瞞的社會心理學研究,必須在受試者不知情的狀況下才能進行。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倫理議題不同於生醫領域,生醫研究多數涉及對個案侵入性的處遇,且是在權力明顯不對等的機構中進行,研究的結果可能直接影響到受試者的身心健康,所以除了前述例外案件得以免審,原則上都要經過委員會審查;相對的,人文社會科學大多是在自然場景下進行,特別是人類學與民族誌的研究大抵是在自然情境中進行。研究者對於受試者並無明確的權力關係,受試者大可直接拒絕,對受試者權益無損。此外,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社會科學研究所造成的風險,往往未高於日常生活風險,而且研究者也可獨立判斷能否可以操作,所以一般案件是否都需要審查?還是少數涉及易受傷害群體研究才須考慮送審?
這個規定特別不利於新進研究者以及研究生,因為申請國科會計畫已經成為新進教師評鑑、升等的考核指標,也讓許多申請不到國科會計畫的學者在沒有經費奧援下,必須自掏腰包自付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審查費用,才有機會拿到國科會計畫申請(而非通過)資格。至於研究生,除了必須自掏腰包來進行研究之外,由於在探索研究的過程中經常出現研究方法、甚至研究主題的變化,在研究計畫變更時也必須不斷進出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規範。如果國科會人文處不清楚專人文社會學門的特性,未釐清研究互動與個資法規、專業倫理與學術自由的界線,只是一味地抄襲生物處的法令規章,製造出「欲從此路過留下買路財」的倫理審查會,恐怕也將危及人文社會科學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專業自主與學術自由。
結論:研究倫理委員會的任務偏離
最後一個問題是,研究倫理審查是否真的可以達到保護受試者的目的?科學雜誌特別以「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任務偏離」為題[8],大肆批判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流於紙上作業,低估了研究中的受試者風險,形成「高度規約而低度保護」的現象,而為了改進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對於研究的安全與效率之弊端,伊利諾大學已經免除IRB的義務,回歸各學門自主。
學術研究是透過各種科學實驗探索來增進人類知識,建基在研究人員會基於誠實與自律方式來進行。我們必須相信研究者的善意誠實,研究者並非有意要傷害受試者,多半的研究傷害是來自無知或不小心。而國內各個成熟學門早已形成默會的倫理守則,國科會本身也公布了基本的學術倫理,再加上個人資料保護法、人體研究法、智慧財產權法的規範,已經構成一套從研究者自律、專業倫理到法律的研究規範,用以規範研究者不當的研究行為。問題不在於倫理法規與制度,而是如何才能落實研究者的倫理責任,對於不遵守研究倫理的研究者又給予什麼樣的懲戒?對於受傷害的受試者又有那些可用的救濟途徑?
如果依美國研究倫理審查由繁化簡的發展趨勢,臺灣是否還要繼續走一趟美國研究倫理審查的錯誤,放任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受試者保護擴權,進行無謂的形式審查來消耗學術原創力?最後,是否讓非專業的研究倫理委員會與權力凌駕於學術專業學會自主自律之上,來侵害學術自由權力?如何在研究倫理與學術自由之間取得平衡,這才是臺灣學術界必須深切思考的問題。
註腳:
[1] 主要內容包含六個原則:(1) 接受測試者需要在清醒下同意。(2) 接受測試者需要對實驗有概括了解。(3) 實驗目的是為將來尋求方法。(4) 測試前須先有實驗室或以動物作試驗。(5) 由於是為將來尋求方法,若實驗對人體身心受損,需立即停止實驗。由於是為將來尋求方法,若實驗對人體身心受損,需立即停止實驗。由於是為將來尋求方法,若實驗對人體身心受損,需立即停止實驗。(6) 由於是為將來尋求方法,若實驗對人體身心受損,需立即停止實驗。要先擬好測試失敗的補償措施,才可在合法機關的監督下,再由具備資格者進行實驗。
[2]-已經訂定研究倫理守則的學門包含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與民族學、社工專協、語言學、民族誌影像學會、傳播 學、地理學、人口學、管科學會、政治學會(臺灣與中國)以及犯罪學學會,參見專業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論壇,國科會,2013年11月22日。
[3]-張舒涵,〈學者質疑審查機制,國科會打太極〉,臺灣立報,2011年8月11日。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9817。
[4] 王己由,中時電子報,〈論文抄襲,判蔡武雄賠大同大學千萬〉,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2013年05月10日。
[5] 中時電子報,〈論文涉抄襲 楊念祖請辭國防部長〉,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2013年08月06日。
[6]-郭英調,2002,〈台灣加入「亞太倫理審查論壇」的經過〉,醫學教育通訊第23期,http://mi.mc.ntu.edu.tw/common/issue/newsletter/No.23(91.12)/activities_1.htm。
[7] 以一般審查,機構外的審查費用每件新臺幣5000元計算,收入=5000 x 3,794=18,970,000(元新臺幣)。
[8] Mission Creep in the IRBs World ,Science,312,2006,頁144。
所謂的研究倫理是指研究者有權保護受試者免於受到研究的傷害,即使此研究可以帶給人們多大的福祉,都不能免除對於受試者的責任。二次大戰納粹對於猶太人的人體實驗引起許多爭議,戰後頒布Nuremberg Code(1949),成為研究規範的濫觴。Declaration of Helsinki(1964)訂定醫學倫理學的基本原則 ,並確定受試者「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原則,強調接受測試者有說「不」或選擇的權利。而Tuskegee大學的黑人梅毒實驗[1],更促成美國立法保護受試者,構成當前美國研究倫理審查制度(Institution Review Board, IRB)的基礎。
臺灣的研究者長期以來並不在意研究中的自我規範,也缺乏落實研究倫理的機制,違反研究倫理案件層出不窮,而在評鑑升等的壓力下,研究者為求自保,更無所不用其極地製造論文與研究成果。所以,在研究者難以維持自律的狀況下,必須透過他律來維持學術研究倫理。然而,執行研究倫理的關鍵在於各專業學門是否真的願意落實專業自律守則?國科會在提撥研究經費時是否真的考慮到研究人員的誠信、研究過程的倫理以及研究成果的社會影響?是否對於造假、變造、剽竊等違反倫理守則的研究者給予明確的懲戒?
目前臺灣各個人文社會學門雖然都已陸續訂定研究倫理守則[2],但是缺乏明確的執行機制以及強制力。原因有二,臺灣的研究者並未加入各學門的專業學會,當然也沒有辦法對研究者的研究倫理形成約束力;其次,部份學門形成不同的學會,學會之間經常有意識形態的衝突,也難以形成具有學門共識的倫理規範。專業學會組織的困境,是過去臺灣獨特的政治歷史背景因素造成的,由於長期缺乏學術自由,專業學術社群缺乏專業自主性,無法發揮專業組織的力量,更不易談到專業倫理的規範。
國科會仍扮演主導國家研究發展的關鍵性角色,但是卻未發揮監督與規範的角色。臺灣民間社會捐助研究的風氣不盛,學術研究長期仰賴國家的補助,隨著申請國科會計畫補助人數的增加,補助金額與通過率也逐年下降,特別是國家政策導向的大型研究計畫,每年可以仍拿到大筆預算,已經引發基層教師的不滿,批評國科會審查缺乏公開透明的制度,大學自由型基礎研究經費逐年減少,卻對於計畫缺乏成效追蹤的控管機制[3],大同大學甚至還出現經費八千多萬的計畫涉及抄襲、不實核銷弊端[4],顯示國科會對於大型計畫控管的浮爛失責。自民國88年公布實施《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到民國101年為止,總計有98件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然學術倫理審議會裁定案件僅有31件,包括現任院長級特任官及卸任部會首長都榜上有名,但卻要等到升官之後才被糾舉下臺[5],國科會卻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公布「文抄公」名單。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幾乎所有知名的美國研究學府都發生過違反研究倫理事件,根據負責受試者保護工作的OHRP (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統計,每年受理不合倫理之研究案件投訴約有100件,其中約6~8件會進行實地調查,每年約有2到3個研究單位被暫停研究[6]。這些個案反應了美國激烈的學術市場競爭下,研究者為達成功而無所不用其極的惡行,也看到美國制度防弊的決心。相反地,臺灣國科會年年花大錢支持巨型研究計畫,對於違反研究倫理的學者卻只有輕微的停權處分,連惡意詐騙研究經費的學閥都可以輕易捲款而逃,顯示國科會根本未盡業務職責,把關鬆散。如果有權力向研究者問責的政府機關沒有負起責任,甫成立的研究倫理委員會更難承擔監督、控管研究倫理的重責大任,最終研究倫理審查制度不過流於形式化的紙上作業,空有審查形式,難以落實研究倫理規範。
倫理委員會的執行困境
國科會耗資4500萬元,補助國立臺灣大學、中國醫藥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三所大學,依「人類行為研究倫理與人體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計畫」設置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並分別於北、中、南三地成立研究倫理區域聯盟。不過,通過教育部102學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的五所大學:臺大、成大、交大、陽明、輔大,除了臺大、成大兩所學校有國科會的補助,其他三所學校的研究倫理委員會都是各校自籌經費辦理。未來各校在不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下,也只能將計畫送往此五所大學(或者醫院)來辦理,形成寡頭襲斷的研究倫理審查市場。目前各校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收費不一(參見表一),機構內一般審查在10,000至20,000元;簡易審查則在5,000至10,000元;免審費用則在2,000至5,000元,學生部份交大收費1000元,輔大收費2000元,其它學校並無減免。至於機構外的審查案件收費大抵是機構內的二倍,換言之,一個研究可能需要主持人先把掏出數萬元的研究倫理審查費用才能啟動。如果以國科會102年申請計畫件數8,592件,通過件數3,794件(通過率為44.16%),其中單是計畫審查費保守估計就需要1,897,000元[7]。而且,以目前五校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有限的人力,是否可以承擔數量龐大的審查業務也不無疑問。而冗長而無效率的形式審查作業,是否會影響到實質學術研究的進展?
依人體研究法的規定,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輔大研究倫理委員會為例,生物醫學與非生物醫學比例為11:8,校內與校外委員比例為11:8,男性與女性委員比例為12:7。目前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組成以生醫背景為主,具有人文社科背景的委員僅佔少數,更無法涵蓋所有人文社會學門的差異性。而所謂的倫理研究委員資格,仰賴的僅是接受研究倫理課程訓練以及考試,能否充分理解目前不同學門、各個學會的特性,做出專業且合理的倫理審查?
而人文社會科學適不適用同一套研究倫理審查制?大多數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心理學、人類學、社工除外)皆屬衛生署公告的五大類免審範圍,只要研究對象非以未成年人、收容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神病患者,對於受試者傷害即可大幅降低;如果是在公開場合進行之非記名、非互動且非介入性之研究、使用已合法公開資訊、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效評估研究、一般教育評量或成效評估,或者研究計畫屬最低風險者,大抵也沒有太大的研究倫理爭議。不過,依目前的試辦方案,所有的研究計畫事如經國科會計畫審查人認為需要送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者,都必須送審才能核發免審證明。這個「免審案件的審查過程」不但讓研究者須額外付費才可以進行研究,更侵害到學術社群專業自律精神,且有妨害學術自由的危險。研究者可能因倫理審查過嚴而被迫放棄弱勢團體,像是未成年人、收容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神病患及其他經委員會判斷受不當脅迫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定者的相關研究,甚至在特定機構中有衝突社會關係的勞工以及不同性別、政治、宗教等議題,也可能因為特定一方的反對而難以進行研究,更不需說那些涉及欺欺瞞的社會心理學研究,必須在受試者不知情的狀況下才能進行。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倫理議題不同於生醫領域,生醫研究多數涉及對個案侵入性的處遇,且是在權力明顯不對等的機構中進行,研究的結果可能直接影響到受試者的身心健康,所以除了前述例外案件得以免審,原則上都要經過委員會審查;相對的,人文社會科學大多是在自然場景下進行,特別是人類學與民族誌的研究大抵是在自然情境中進行。研究者對於受試者並無明確的權力關係,受試者大可直接拒絕,對受試者權益無損。此外,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社會科學研究所造成的風險,往往未高於日常生活風險,而且研究者也可獨立判斷能否可以操作,所以一般案件是否都需要審查?還是少數涉及易受傷害群體研究才須考慮送審?
這個規定特別不利於新進研究者以及研究生,因為申請國科會計畫已經成為新進教師評鑑、升等的考核指標,也讓許多申請不到國科會計畫的學者在沒有經費奧援下,必須自掏腰包自付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審查費用,才有機會拿到國科會計畫申請(而非通過)資格。至於研究生,除了必須自掏腰包來進行研究之外,由於在探索研究的過程中經常出現研究方法、甚至研究主題的變化,在研究計畫變更時也必須不斷進出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規範。如果國科會人文處不清楚專人文社會學門的特性,未釐清研究互動與個資法規、專業倫理與學術自由的界線,只是一味地抄襲生物處的法令規章,製造出「欲從此路過留下買路財」的倫理審查會,恐怕也將危及人文社會科學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專業自主與學術自由。
結論:研究倫理委員會的任務偏離
最後一個問題是,研究倫理審查是否真的可以達到保護受試者的目的?科學雜誌特別以「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任務偏離」為題[8],大肆批判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流於紙上作業,低估了研究中的受試者風險,形成「高度規約而低度保護」的現象,而為了改進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對於研究的安全與效率之弊端,伊利諾大學已經免除IRB的義務,回歸各學門自主。
學術研究是透過各種科學實驗探索來增進人類知識,建基在研究人員會基於誠實與自律方式來進行。我們必須相信研究者的善意誠實,研究者並非有意要傷害受試者,多半的研究傷害是來自無知或不小心。而國內各個成熟學門早已形成默會的倫理守則,國科會本身也公布了基本的學術倫理,再加上個人資料保護法、人體研究法、智慧財產權法的規範,已經構成一套從研究者自律、專業倫理到法律的研究規範,用以規範研究者不當的研究行為。問題不在於倫理法規與制度,而是如何才能落實研究者的倫理責任,對於不遵守研究倫理的研究者又給予什麼樣的懲戒?對於受傷害的受試者又有那些可用的救濟途徑?
如果依美國研究倫理審查由繁化簡的發展趨勢,臺灣是否還要繼續走一趟美國研究倫理審查的錯誤,放任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受試者保護擴權,進行無謂的形式審查來消耗學術原創力?最後,是否讓非專業的研究倫理委員會與權力凌駕於學術專業學會自主自律之上,來侵害學術自由權力?如何在研究倫理與學術自由之間取得平衡,這才是臺灣學術界必須深切思考的問題。
註腳:
[1] 主要內容包含六個原則:(1) 接受測試者需要在清醒下同意。(2) 接受測試者需要對實驗有概括了解。(3) 實驗目的是為將來尋求方法。(4) 測試前須先有實驗室或以動物作試驗。(5) 由於是為將來尋求方法,若實驗對人體身心受損,需立即停止實驗。由於是為將來尋求方法,若實驗對人體身心受損,需立即停止實驗。由於是為將來尋求方法,若實驗對人體身心受損,需立即停止實驗。(6) 由於是為將來尋求方法,若實驗對人體身心受損,需立即停止實驗。要先擬好測試失敗的補償措施,才可在合法機關的監督下,再由具備資格者進行實驗。
[2]-已經訂定研究倫理守則的學門包含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與民族學、社工專協、語言學、民族誌影像學會、傳播 學、地理學、人口學、管科學會、政治學會(臺灣與中國)以及犯罪學學會,參見專業學會研究倫理規範論壇,國科會,2013年11月22日。
[3]-張舒涵,〈學者質疑審查機制,國科會打太極〉,臺灣立報,2011年8月11日。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9817。
[4] 王己由,中時電子報,〈論文抄襲,判蔡武雄賠大同大學千萬〉,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2013年05月10日。
[5] 中時電子報,〈論文涉抄襲 楊念祖請辭國防部長〉,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2013年08月06日。
[6]-郭英調,2002,〈台灣加入「亞太倫理審查論壇」的經過〉,醫學教育通訊第23期,http://mi.mc.ntu.edu.tw/common/issue/newsletter/No.23(91.12)/activities_1.htm。
[7] 以一般審查,機構外的審查費用每件新臺幣5000元計算,收入=5000 x 3,794=18,970,000(元新臺幣)。
[8] Mission Creep in the IRBs World ,Science,312,2006,頁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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