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伯芬(天主教輔仁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天主教輔仁大學、國立陽明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
--隨著2000年人體研究法的頒布,生物醫學領域逐步建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制度,採取預防性的事前審查,規範研究計畫中的受試者保護。2013年,科技部公布「研究計畫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制度第二期試辦方案」,將人體研究法擴大適用到「人類研究」之非生物醫學類專題研究計畫,逐步在人文及社會行為領域實施階段性研究倫理審查。科技部所謂的人類研究指的是:「只要是以『人類』為對象(不論是單一個人或群體),並使用觀察、介入、互動方法或使用未經個人同意去除其識別連結之個人資料,進行系統性或學術性的知識探索活動者」[1]。 目前專題計畫的倫理審查尚不做為研究計畫准駁之因素,但已引發學術界有關倫理審議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