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人:陳智豪(天主教輔仁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校對修正:戴伯芬(天主教輔仁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主持人:
蕭新煌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
與談人:
戴伯芬 臺灣社會學會常務理事、候任理事長
劉兆明 臺灣應用心理學會理事長
楊巧玲 臺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
殷寶寧 中華民國文化研究學會理事長
古允文 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理事長
陳瑞麟 臺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理事長
回應人:
蕭高彥 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
王明源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時間:2015年4月23日
地點: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館國際會議廳
主辦單位: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臺灣社會學會
協辦單位:人文社會科學專業研究倫理行動聯盟
蕭新煌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
與談人:
戴伯芬 臺灣社會學會常務理事、候任理事長
劉兆明 臺灣應用心理學會理事長
楊巧玲 臺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
殷寶寧 中華民國文化研究學會理事長
古允文 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理事長
陳瑞麟 臺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理事長
回應人:
蕭高彥 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
王明源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時間:2015年4月23日
地點: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館國際會議廳
主辦單位: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臺灣社會學會
協辦單位:人文社會科學專業研究倫理行動聯盟
蕭新煌:
歡迎各位繼續留到最後一場,就是今天的結論與回應。我們今天很高興邀請到八個臺灣人文社會相關學會的理事長或者負責人,對這個學術倫理、研究倫理跟倫理審查制度的一些是是非非、功功過過,以及該如何走下一步,提出學會的看法與建言;我們更高興能夠有我們政府相關的官員、負責同仁能夠來聽聽大家的意見,進行健康而積極、建設性的對話。(略:引言人介紹)
因為這是最後一場,大家興致都很高,但很可惜,我們人比較多,但時間不多,所以我們按照這個順序,方才司長與專委都同意,先聽聽大家的高見,所以先由理事長們發表他們的看法,我們也希望精簡、有力、明確。每一位八分鐘到十分鐘,我們希望能夠準確地執行這個規範。我們現在就開始,我們請戴候任理事長。
戴伯芬:
首先,非常感謝蕭司長與教育部的王明源專委,之前我們已經拜訪過、也得到蕭司長一些非常好的接待與傾聽,讓我們可以表達幾個學會還有我們的會員對於研究倫理審查制度對人文社會科學的影響。稍微談一下我們今天一整天下來,聽到一些同仁的問題。我想,大多數人都認為臺灣的學術研究倫理其實是有問題的,我們有一部分的研究者不夠自律,還有我們學生研究倫理的訓練是不足的,不管是基於有心或無心,都有可能在學術的場域上去傷害受試者,甚至是不小心抄襲或是用非法的手法投稿很多期刊,導致國際學術期刊的總編下臺,我們會有很多不小心…學術單位當然要承認說,我們的研究倫理可能需要一些教育與改變,一整天下來,我們聽到很多目前的研究倫理審查制度檢討,可能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能不能夠矯正既有臺灣學術研究倫理的亂象?並不太清楚。
但很明顯的,現有的研究倫理審查制度,其實製造了一些非預期的問題,當然這些問題在現在看起來對於人文社會科學並沒有那麼嚴重,但隨著研究倫理審查制度的逐步推進,若它沒有作制度性的調整,可能會深化目前研究倫理的問題,甚至阻礙研究者在研究主題的選擇,更嚴重的是,可能會妨礙學術研究的自由。
在前一波,幾個學會理事長去拜訪教育部與高司長的時候,談到了幾種可能性,目前研究倫理審查制度最大的問題,是在大學的REC制度底下,REC的組成依據是來自於人體研究法,但是在審查人文社科的人類研究,造成制度上的錯置,也就是說,我們大多數的大學,除了臺大、成大這種規模比較大,有科技部(之前的國科會)的補助,把IRB與REC,也就是把人體研究跟人類研究,某種程度作比較大的區分,其它一般大學的REC,比如包含輔大,甚至清大、交大,只要涉及到有醫學院、生科系所,我們馬上會碰到一個問題,因為我們的組織是依據人體研究法來組織人體研究委員會,審查的大部分計畫,剛好都是人類研究,就會造成外行審內行。在執行面上,科技部要去面對目前REC的組織,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規章來說,並沒有一個REC的組織辦法,來規範REC的組織、任務、成員,以及審查倫理制度本身是否為雙向對話?比如我們送科技部的學審,基本上沒過可以申覆,但目前送倫理審查沒過,沒有理由申覆,基本上就是一直被要求去改,其實只是paper work而已。我覺得目前在大學裏面的REC組織沒有特定的組織章程與組織法可以來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個部分,若人文社會科學涉及到人體研究的部分,因為已經有人體研究法在那裏(當然人體研究法內容是否合理是另一個問題),只要人文社科涉及到人體研究法,那就沒有辦法迴避,就必須要送人體研究法的倫理審查;但非涉及人體研究的部分,這個部份其實沒有任何的法規與制度,衛福部的一個釋義是,排除人類研究受人體研究法管制,所以在目前的狀況底下,我們要來思考是否在當前沒有合適的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制度底下,我們能否回歸到學審?或者開闢另一個可能:多元審查,像是學會的介入或者不是審查?因為今天大家討論的是自制的問題,有沒有可能人文社會學門本身,以諮詢的方式,也是學會諮詢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學會既然在前一波治理架構底下,已經訂定了我們自己的倫理守則,可是空有守則,沒有用武之地,我覺得這個部分是學會未來在研究倫理,不管是教育或者是諮詢面,我們希望能夠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希望科技部可以讓學會更能夠參與整個研究倫理的事務推動,以落實受試者保護。以上是對於科技部的一些回應。
另外一個問題是來自於教育部,教育部在2013年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的查核辦法,用這個辦法來限制大學,即大學若要設立自己的人體研究或人類研究委員會,必須先通過教育部的查核。教育部目前的查核辦法裡面的組成,也同樣是根據人體研究法,因為沒有法源,所以查核委員的組成又來了一堆生醫、法界人士為主,大多數是不包含人文社科研究人員。這些查核委員進到大學的REC或者人體研究裡面,製造了很多大學審查問題,包含會去糾正大學應該如何去做審查,而且非要依據人體研究法去做審查不可。我們認為教育部可能要回來思考說,大學裡面的研究倫理議題,到底是哪一些問題?當然,校園裡面的研究倫理議題,不僅止於受試者保護,還包含抄襲,因為我們的教育部長就因為倫理的瑕疵而下臺,在日益競爭的學術氛圍底下,也有很多違反學術倫理的抄襲、造假、升等等等,校園當中的倫理議題,遠大於受試者保護。所以我們認為,抄襲的問題,甚至是研究涉及到環境權,或者是動物權的部分,這些應該都是應廣泛放在大學的倫理委員會,不是倫理審查去處理,如同教育部認為性別平等教育很重要,所以要設一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來處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的議題,如果教育部認為倫理議題很重要,其實鼓勵各大學,甚至要求各大學成立倫理委員會都來不及了,怎麼會用一種阻止、查核,讓某些學校可以通過,某些學校不能通過,通過的學校可以去審計畫,可以收取不是很合理,且不合比例的研究倫理審查費用。科技部在前端建立了一個研究者送審的需求,教育部在後端,又創造了一個強加於人文社科的審查機制,而忽略要建置大學倫理的這個議題,我覺得教育部必須加緊腳步去做這樣的事情。
第三,回歸到今天大家討論的問題,我覺得最關鍵的問題,為什麼我們大家要花時間來討論研究倫理的問題,我們當然要保護受試者,但是目前,不管是人體研究法或者是相關的法規,並沒有任何受試者損害賠償的機制,簡單來說,我們今天做了倫理審查,也通過審查,在研究執行過程中,研究者也不是壞心,是不小心,我們必須要把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對受試者的傷害視為是無意的,不然在座的各位(研究者)好像是流氓或者是虞犯。在這樣的情況底下,如果我們不小心所造成對於受試者的損失,是否要有一個對於受試者的申訴管道,甚至是補償機制?我想,談研究倫理或者是受試者保護,完全不去建置一個受試者受到傷害時,他該如何申訴、如何求償?
最後,我們在座有很多學會,我覺得學會在一種學會的專業自主、自治的狀況底下,我們學會或許要思考更進一步要如何去做研究倫理的教育訓練等等,也發會同儕自治的精神。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先談到這邊。謝謝。
劉兆明:
從今天早上到現在,聽到大家很多的論述、很多荒謬的實例,還有國外的做法,都可以發現到我們目前的倫審制度其實是非常荒謬的,當然這個荒謬的制度其實並不是科技部與教育部一手造成的,主要的是有另外一批,也就是早上蕭所長第一次聽到的那個單位(受試者保護協會),也是另外一批學者他們所提出來的,所以解鈴還須繫鈴人。我們也非常感謝蕭司長在他上任以後,其實是有意來導正。我想這批提出的學者也是善意,只是他們所提出來的一些方案,可能他們自己當初也不曉得會造成今天早上所提到的各種荒謬的後果。
從去年我們經歷到這樣荒謬的過程以後,臺灣應用心理學會從一年前就開始積極聯絡各學會,在這個過程中,因為伯芬是我們應用心理學會與社會學會的理事,所以我們組成了一個人文社科專業倫理行動聯盟,也是今天我們這個會的協辦單位。事實上,我們已經有了一些具體的行動,包括跟教育部與科技部都有具體的提案,所以我想跟大家很清楚地報告我們提案的內容,以及未來我們可以繼續採行的作法。在2014年12月30日,在教育部與科技部,為了這個事情有一個協調會。我們在協調會之前一個禮拜,我們跟教育部黃司長還有學審科的承辦科長有面對面的溝通,當時司長希望我們能夠有一個書面正式的提案,可以作為與科技部協調的基礎,所以我們正式提給教育部的提案,在大家的資料上面都有,我就按照這個提案的次序進行說明。
案由就是「請釐清教育部查核各大學設立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權責是否僅及於人體研究法規範之範圍?」因為從早上到現在,大家都是到現在這個倫審制度是沒有法源依據的,所以說明,第一個,「教育部查核各大學設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法源為〈人體研究法〉,依該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定義,『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已明確界定此法僅適用於生物醫學與實驗科學之人體研究。」第二個,「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3月22日衛署醫字第1010064538號函釋〈人體研究法〉不適用於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及人文科學研究(亦即科技部定義之『人類研究』),各校『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如擅行審查非〈人體研究法〉適用之社會行為科學與人文科學研究,即有適法性之爭議,故提請鈞部惠予釐清。」其實這個文字裡面寫得非常清楚,基本上,現在的倫審制度完全沒有法源依據,也就是違法。
那麼這個文是「備而未發」。基本上,我們在等待科技部,在5月13日,以及今天,這麼多學者花了一整天的時間,做了這麼多的論述。科技部也發了公文,在5月13日請我們去開會,這將是我們蕭司長的第四次會面。如果到了5月13日,我們還是沒有辦法達成我們的訴求的話,這份公文將會以行動聯盟為正式的名義發文,一旦發文了以後,我想教育部也非常清楚,就要面對正式的回覆。我們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你明明知道這是沒有法源依據的事情,為什麼可以讓它繼續發生?教育部現在好像是一副非常無辜,說只是依照人體研究法在執行他們的任務,但事實上,我們學校成立的並不是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已經越權,它所造成的各種損害,基本上我們現在很多的老師因此付出不應該付出的費用,也因此讓他們的計畫沒有辦法執行,這些損害在未來是否都要申請國家賠償?
我想這是我們的一個善意,我們現在之所以還沒有正式的發文,只是在等待,希望最後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結果,不要讓我們這樣走一個辛苦的法律程序。那麼我們對於科技部的部分,即以下的說明,請大家自行參閱。那我們在今年的1月8日,我們又在科技部的研究倫理審查諮詢委員會議,這是我們跟蕭司長的第二次會面,這次會議我印象非常深刻,科技部邀請了我們人文社科的各個學門的學門召集人,我在現場所聽到的,沒有任何一個學門召集人支持這樣一個荒謬的作法。我們當時也提出了一個具體的訴求,前言我就不說了,我們的具體訴求有五點,也就是回應早上到剛才,大家比較擔心的,就是各個單位應該要做什麼事情,這五點我也來逐字地唸一下。
第一點,「研究倫理之推動或審查應尊重各專業學門之差異,各依其相關法規之規範與授權及各學門研究倫理準則行之,以避免干預學術自由,影響弱勢族群研究。」事實上,我們現在各學會各學門都有自己的研究倫理規範,這也是科技部之前有要求我們各學會做的,所有的專業學門的倫理審查本來就應該依照我們的研究倫理規範來做。
第二點,「建請科技部社會行為科學領域之專題研究計畫的研究倫理審查併由計畫審查人依各學門研究倫理準則逕行審查,如有疑義,得提請各學門複審會議或委由倫理專業人員或機構審查。」這也是剛剛伯芬講的,我們的一貫主張。就是研究倫理審查本來就應該在專業計畫審查裡面,一起來做,哪有人要單獨倫理切出來審呢?那我們是用方法的,我們也找統計學來審?不同的方法,我們各找一個委員會來審,世界上根本沒有人這樣做,所以基本上我覺得這是非常荒謬的做法。我們真的希望科技部能夠認真考慮,就把研究倫理審查併入我們計畫審查的一個項目來執行。
第三點,「建請教育部在大學自治的前提下鼓勵各大學設置『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綜理研究出版相關倫理案件之審議。研究倫理之審議亦應尊重各專業學門之差異,遵守相關法規之規範,並不得逾越其授權範圍。」基本上,早上從畢教授就一直在講,我們大學注重的學術倫理,絕對不是受試者保護這麼窄而已,教育部真的要面對的是那些非常嚴重的抄襲等各方面,把國家顏面丟盡的事情,教育部還在搞這個人體研究法的查核,這個是非常令我們失望的事情。
第四點,我們學會要做什麼?「建請各專業學會鼓勵所屬成員探討倫理議題、收集相關案例、建立研究倫理守則、推動研究倫理教育與訓練工作,以供未來研究者思考、反省與遵循。」
為了讓科技部花了大錢設的各區域研究倫理中心不倒閉,我們也有考慮他們的立場,即第五點,「建請各區域研究倫理中心加強倫理研究,進行案例分析,並整合區域內各大學與研究機構及專業學會之資源,以提升研究品質,確實保護受試者權益。」今天如果我們把研究倫理審查回歸正常的專題計畫的審查,其實科技部也成立了研究倫理中心,還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所以千萬不要為了當時的人已經投資了這個中心,好像頭已經洗下去了,非往前走不可?這個不是,我們今天只要換一個思維,我想我們所有的人都可以在自己的位置上很happy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報告到這裡,謝謝。
楊巧玲:
大家午安,應該說午安嗎?都已經傍晚了。主席、各位、還有蕭司長、專委、各位引言人,大家好。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直接進入今天的報告。我是代表臺灣女性學學會來這邊,經過整合我們學會群組上面的討論,提供一些想法與看法在這邊就教於大家。我們女學會的組成是跨領域的,不像各位是有一個專門領域的。我們有來自文學、教育、法律、社會學、政治學、心理學、哲學等等的學者。所以人類研究倫審制度的訂定,會對我們的會員帶來很大的影響。我們還有一個特色是,我們的成員多半都是女性,根據一個統計顯示,女性的研究計畫通過率和金額都比男性低,這個細節我就不說了,這個有性別統計資料,大家可以參考。所以我們的基本立場,我們不完全反對審查,但是品質、效率、費用、效應,是我們感到非常憂慮的事情。我們經由整個討論之後,我們提出四個方面,每個方面分成幾個點來說。
首先是審查的範圍與做法應該怎麼做?如果說大家覺得審查是重要的,好,那我們來做,但是問題是範圍是不是有討論的空間?那我們建議,擴大人文社會免審範圍,即明確增加一些免審的類型以便縮小對於人社學者的衝擊。如果要講風險,也可以針對風險比較高的類型進行審查,其它就先免審。如果要審查,我們希望可以呼籲建立符合人文社科的研究倫理審查,這個我想今天談了很多,剛剛劉理事長說的,學門的差異性是必須去看見,而不是用一套標準,大家都要服膺它。今天也有很多論點,包括SOP,SOP的結果就是會產生一些粗暴的、套用在每一個差異的身上,那是不適用的。一般來說,社會科學不像醫學研究會做侵入式的。今天也談到很多,到底誰是易受傷害的族群?到底這個易受傷害是如何被定義出來的?是想像的還是真實的?需要有很多案例的討論、細緻的一些省思,還有一些本土在地的案例,可以在學門內、學門間,做一些反省性的討論,也讓不論是資深或資淺的學者,可以在這個方面有所交流。如果要做審查,我們建議要分類分工,剛剛有把侵入性與非侵入性做一個分開的審查。研究計畫的部分,我們與剛剛的呼籲都是一樣的,我們現在送研究計畫裡面,其實可以與倫理審查合併來進行,而不需要再切割來看。雖然剛剛戴教授提到說,我們的倫理的確是要反省,出現了很多問題,但某種程度來講,很多研究者在研究方法與訓練上不完全是零,對於倫理的敏感也並非完全沒有,所以這樣好像把研究者看得完全不懂倫理一樣,審查研究的人,也可以審查研究計畫裏頭,是不是有一些倫理的部分需要再省思的,要不然就是先行免審,就不用特別把它分開。另外我們呼籲,在這個審查範圍裏面,我們希望訂定有關於學生的學位論文之倫理審查方式,針對學生的部分跟針對任教的專職老師、編制內的研究工作者,他們的標準難道是要一樣的嗎?是不是審查的流程可以再做一些規範跟區隔?因為學生他們的經驗與資源當然是比較少的,我想這是無可厚非,大家都可以理解。
再來講到比較實務面的問題,即倫理審查的經費來源與負擔,我想今天大家也都談到一些現實的問題,我們建議,如果要做這樣的倫理審查,一定要有補助倫理審查的經費,最好的做法就是,鼓勵同儕支持的社群以減輕負擔。這樣的做法的理由是因為我們希望能夠減輕送審人所需負擔的成本,制度因素若還沒上軌道之前,就給予更多財務的補助。另外,我們希望能夠鼓勵有地緣關係學校的一些資深老師,可以組成類似互助的審查委員會,看用什麼樣的機制,就是走一種比較分散性的、網絡之間互助的,比較接近今天在講的自律、諮詢這樣一個路線。最後一個,希望是允許計畫申請者先提出書面聲明,也就是等到研究計畫通過後,再送IRB審查,這是不得已的妥協,如果現狀制度還沒有辦法改變的情況下,至少可以給這樣子的彈性與通融,以減輕申請者的負擔。
第三個就是關於倫理審查的推廣與建制,我們認為研究倫理是需要推廣的,包括一些gatekeeper或是要來參與研究的人,可不可以也讓他們多知道一些,他們本身可以有怎麼樣的權利意識,而不是只是等待當一個受害者,或者被想像成容易成為受害的對象。我們建議多參考不同國家的做法,今天下午就有一個場次是提到不同國家的部分,今天聽到的結果,像德國和法國,好像都是因為有一個醜聞、一個重大事件,它們才會更積極地去建立這樣一個制度,我們認為更重要的事情,不是去看人家怎麼做,而是他們這樣做的影響是什麼?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我們希望能夠檢討當前IRB的現況,然後參考各國措施,並且發揮想像力,有沒有什麼alternative的做法,我想這個也是整天學者們在分享的時候所提出的期許。我們最擔心的,還有對學術發展的影響,譬如說,針對一些邊緣、具有汙名的團體、事件的研究,會因為審查困難、難以通過,或是研究者先自我篩選而缺乏研究,就是讓邊緣變成更邊緣,那我們整個的Social Research將會變得離人群越來越遙遠,尤其是一些所謂的敏感議題,這個是可以討論的,今天的講者提出非常好的論點就是,當我們提出一些敏感的議題時,到底是誰在敏感?也許很多人怕麻煩,他們就會以取代的方式,例如以文本分析、二手資料的分析來取代進入田野之類的實徵研究,如此,我們整個學術研究可能就無法提出經驗研究的成果,來作為擬定未來政策的參考依據。再來是流程與細節,希望流程與細節可以更加地友善與環保,例如說,審查意見可以一次說清楚,如果意見不一樣的時候,在退給受審者之前,那一些行政流程可以處理得完善一點,不要引發後續來來回回之間的paper work,這樣就沒有效率。以及審查資料可以一切以電子檔為主,不需要紙本。不管是期中報告、結案報告,可以儘量簡化,避免造成研究者的負擔。
最後就是研究倫理訓練課程儘量可以跟社會科學貼近,以小班制多梯次的方式。總而言之,我們還是相信這個倫理審查是立意良善,但不應該因為審查機構的不健全,還有倫理審查的本質化,造成研究者為了怕麻煩而選擇不用經過倫審的研究題目,如此一來,對於學術研究的影響實在堪憂。另外就是以國外經驗為戒,避免倫理審查機構的營利發展,今天有提到市場化、外包等這樣子的弊端,浪費學術資源,也損害了很多研究的創意。謝謝大家的聆聽。
殷寶寧:
主持人蕭教授、科技部的蕭司長、教育部王專委、在座各位理事長,以及今天參加的朋友大家好,我很榮幸有這個機會,代表中華民國文化研究學會跟大家報告關於這樣子的一個主題。我想首先交代一下,這其實是一個集體對話的結果,我們的學會在去年的4月12日舉辦過一場論壇,叫做:「人類研究倫理在審什麼?」在今年的3月8日,我們也才剛辦完一場「學術倫理的灰色地帶」,在這兩場的討論裏頭,我們邀請的對象涵括了人類學、社會學、社會工作、傳播學、文學,到第二次的會議也包含了關於著作權法的討論,比較文學與STS科技與社會研究、性別的研究與高教工會。
一方面文化研究本來就是一個跨領域的整合,我們也希望可以考慮到不同專業領域跨領域的面向,所以我們整理起來,整個跟學術研究倫理涵括的面向議題,簡單的說,包含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法律規範之內與之外的一些議題,包含大家常提到的剽竊的問題,或者是說對於受測、受訪、被研究對象的權益保護,那麼今天也有人提到關於研究者本身的保護,還有關於共同工作者的勞動條件,比如說高教工會在談的一些跟助理之間的權力、義務的關係,或者是智慧財產權的歸屬的面向。今天大家也提到很多,看起來研究倫理審查膠著在某些面向,但很多更多的問題似乎被過度忽略。這兩者之間的巨大落差,可能也是需要我們去關注的。再來是很清楚的、大家也提到的,一個是法令適用的問題,以及不同學科之間的類推,還有過度跳躍的簡化,也會高度忽略人文社會科學各學門的特殊性。
我們很快地來談一下,我們幾項切入的主張與關切點。第一個,很清楚的原則是,受試者保護的原則是比需要遵守的,但不應該走向商品化,特別是商品化所衍生出各式各樣的弊端。還有就是大家也提到的,受試者保護與研究發展之間的平衡關係,怎麼樣避免研究者的自我內在審查而跳脫某些研究課題的選擇。今天的對話更重要的關鍵是在於人文社會學科彼此之間的特殊性的處境,特別是我們一再地強調,怎麼樣去建立一個在地化的脈絡。大家一再強調,這個審查其實是一個外加的機制,可是我們可不可以把它放在一個強化內在誘因的一個規範,對於研究者本身自我能力的強化,希望可以藉由這個內在誘因、自我規範,能夠建議一些輔助、支撐性的計畫,大家也提到很多,例如說上課、有些資源中心可以提供諮詢的協助,這個東西跟審查的思考是完全不同。再來是相關的配套,老師與研究生的規範,是不是也應該要討論?我們也看到很多學校,比如整個國家政策下來,它可能要求學校裡面的研究生直接比照辦理,我想,學生從一個還在學習的角色,它的研究規範的學習責任歸屬應該是什麼?應該是歸咎到老師教的不夠?或者是學校裡面沒有提供充分的資源給學生做學習,這個東西必須要經過一些更細緻的討論,我們也提到一些去除商業化的運作機制,我覺得這邊要談的是,因為國家政策的支持,所以經費上的補貼是往要求學校去設置或很多學校開始要設置(REC),這些資源會流到這些學校裡面去,如果我們在這個發展過程中不斷地提到這個機構種種的弊端,如果你還是把資源配置放在機構上,反而是助長了資源分配的更不對等。也就是說,今天這個資源並不是補貼到特定的個人、特定的研究者,而是往機構,導致其越來越龐大,會不會導致其資源的龐大而變成龐大的怪獸?因為它可能無法適應各式各樣多學門差異的問題,特別是我們今天強調的,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是更複雜的、多樣性是很高的、有所歧異的,所以在可能的操作策略上,我們的討論還是傾向於把這些責任交代到各自的學會手上。我們今天雖然邀了很多不同的學會,大家提了很多的問題,我們有很多共同的共識,但是看起來,我們也開啟了更多對不同對話討論的選擇,比如說,剛剛對於要不要進行,到底是選擇審查還是只是一個輔助性的諮詢的、課程的一個協助,我想這個立場是完全不一樣的,但在這個過程中,本身的討論與溝通是一個集體動員的過程,也是彼此重新去建立討論對話的過程,我們認為說,這其實也強化了人文社會科學與既有的人體研究法(針對的是生物科學這樣的一個領域)的區別,即人文社會科學怎麼樣相對於既有的生物醫學的研究自主性。我們人文社會科學相對於國家生物醫學科學是弱勢的(在政策與資源的分配)。我們也主張,倫理不應該是透過審查來完成,應該是要去強化對於社會研究工作者內在的訓練,所以包含各式各樣輔助性的體制,應該都是可以被討論的,譬如我剛剛聽到前面女性學學會的討論,我會覺得各個學門的差異真的蠻大的,雖然我們都知道要強調各自的主體性,我們也希望尊重大家的差異,但我們也會有共同性。
最後,我想要提的是,文化研究學門領域的特性,除了剛剛我們所提到的跨領域之外,文化研究更強調的是行動與實踐的價值,因為文化研究核心的發問是在檢視各種文化實踐跟它所牽動的權力關係,所以必然不斷地碰到很多不同的社會群體、不同族裔、不同階級、不同性別的性傾向跟國族邊界,這些邊界不同的討論與抗爭,在這個過程中本身就會涉及到不同的政治社會經濟與歷史脈絡的權力運作機制與軌跡,是研究者必須不斷地放在心裡的。所以對於倫理的自我檢查,其實我覺得對於文化研究的工作者來講是在這個研究過程中發生,所以我們也主張,這樣的內在價值的強化其實本身就已經貫徹在我們的研究實踐裏頭,我們會希望,不管是基於各學門的差異或是希望讓各個學門的差異,可以再把這個討論的機制發展地更為細緻。
古允文:
主持人蕭老師,還有各位與會的貴賓、與談人大家好,我是代表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來發表對於今天倫理審查的一些看法。事實上,我是今年三月底才接任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前理事長彭淑華彭教授,她已經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三月底接了之後,我這一個月來很努力地跟上大家的腳步。社會工作教育學會剛接到包含臺灣社會學會,還有應用心理學會的邀請之後,彭理事長也參與到相關的討論,臺灣社會工作界對於這方面的議題是蠻關心的,因為主要的問題在於,我們的會員在臺灣社會工作相關科系,90%以上都是我們的團體會員,也因為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幾乎都是屬於我們人類研究所認定的易受傷害的族群,所以在這種過程裡面,當然對社會工作的研究就會造成相當多的影響。在接到這個邀請之後,彭理事長也很用心地把這樣的訊息都Pass到我們所有的團體會員以及社會工作系的個人會員、所有的老師,請大家發表意見,在這個過程裡面,就會有很多意見回饋到我們這邊,我想今天就利用這個機會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社會工作的老師們還有系所們,大家所看到或是想分享的看法。
第一個部分如同大家前面所反應的,其實我們的會員所反應的意見有的還蠻情緒性的發言,就是堅決反對審查制度等等,不過我們把Key point找出來,看看會員所反應的問題到底是哪些。基本上我們的會員所反應的問題,不是反對倫理審查,或者保護我們的被研究對象是不重要的事情。某種程度上來講,是對於這個制度本質的關心,而這種本質的關心也會有一種擔憂,這種擔憂會不會說是形式主義已經蓋過本質的問題,如同上午到下午,還有各位剛剛分享的裡面,基本上來講都是鎖定這部分的問題,這些問題在我們會裡面有這幾類,一個是:什麼是人類研究,什麼是人體研究?這個當然牽涉到人文社科跟醫學生物之間,如何去定位的問題,另外一個部分,談到說誰來代表研究對象行使同意權?社會工作在做研究的過程,一般來講都會請研究對象出具是否同意參與這個計劃,除了這個部分,特別是在原住民法還有一個集體同意,集體同意在社會工作裡面還有一個機構問題,如果我們去訪問社工員,但那個機構不同意怎麼辦?也因為這個樣子,變成個體與集體之間有沒有倫理的問題?有誰可以代表個體?然後這個集體是否具有充足的代表性?或者是我的代理權問題,這些都有待討論。特別是牽涉到議題的話,個體與集體間說不定有利害關係或是衝突的時候,比如說我們研究社工員的勞動議題時,就會跟機構有關,那這個怎麼辦?機構會說如果你違反這個原則就不讓你來了,類似的問題往往就會產生。
那到底是誰要來遵守研究倫理?研究者還有他所屬的機構,另外我們又有委託的單位,那委託的單位到底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當然是因為現在是科技部計畫的要求,這樣責任就會轉移到科技部或轉移到教育部,可是若從主體上面來看,好像還是應該要回到研究者以及研究者所屬的機構。當然,像剛剛戴理事長也有提到,萬一發生損害賠償事件的時候,到底誰來要負責?是研究者呢?還是委託機構呢?還是負責審查的單位呢?尤其現在負責審查的都是學校,所以這會變成一個很弔詭的情況,學校又希望老師藉由這樣的計畫可以賺行政管理費,然後再來一個學術審查或倫理審查,又要再付一個錢,付完錢之後就來監督老師,老師出了問題之後,老師自己負責,跟學校好像又沒有關係,這樣就會變成一個很弔詭的情況。
再加上現在很多的倫理審查機制是自負盈虧的,也就因為這個樣子,所以好像有點走向一種市場化與營利化。臺大的老師有反應說,臺大每位老師要收2萬塊作倫理審查的這個部分,很多老師都抱怨這點,剛聽到有的醫學生物方面則要到4個醫院就要做4次倫理審查,每次要6萬塊,加起來24萬,突然間我覺得臺大還是蠻慷慨的,這樣的幸福感就油然而生,這種相對剝奪感也是問題。那倫理審查的委員本身是否有倫理議題?會不會他本身身兼球員與裁判?委員自己本身涉及有利益的問題,我想這個也是必須要去關注的。現行的倫理審查機制,它主要的功能是什麼?如果信賴保護是最重要的功能的話,我們最後這個功能到底有沒有實現?還是到最後,一些本來不應該是這個制度所關心的事情或是它的主要功能,反而掩蓋掉原本的主要功能,這樣的話就表示這個制度並沒有達到原本所設計的期許與目標。
所以基本上,我們的主張回到根本,我們認為倫理應該是教育的過程,換句話說,不管是老師還是學生,在大學、研究所等等的教育裡面,應該是一種教育的過程,這種過程才能夠內化到每一個做研究的人身上。倫理應該是要促進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的信賴,換句話說,不是在這當中造成更多的矛盾,或者造成更多這種不信賴的關係。因為很多的研究在不信任的關係底下,所得到的data與結果一定是扭曲的。那倫理應該是灌注到整個研究的過程,由研究者與執行機構來忠實信守,也因為是這個樣子,若這些是我們覺得是根本的話,我們就會覺得說,單次、事前性的倫理審查,到底能不能去取代前述的這些根本?這個就是一個討論的議題。我想,從早上到現在,很多先進也一直在討論這個議題,當然我們也覺得說要有一些後設的東西,比如說倫理審查機制,它的功能是什麼?它到底有沒有實現它最主要的功能?委員呢?有沒有倫理的議題?那這些倫理相關的規範也就會被建立起來。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高教評鑑,高教評鑑的評鑑委員也必須有很多倫理的相關規範、利益迴避等等,這些基本上來講都是必要的。意思是說,在我們倫理審查的過程裡面、相關的機制,是不要要同樣去考慮到這樣的情形?才不會讓過度扭曲、過度商業化、市場化的東西,反而會掩蓋掉倫理審查它真正的、重要的功能。我想這些是我們會員所提供的一些意見,藉這個機會與大家一起分享,謝謝。
陳瑞麟: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臺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的理事長,我本身是哲學背景,我也擔任中正大學的人類研究倫理委員會的委員,另外也是成功大學的書審委員。科技與社會,也就是一般簡稱的STS,是以科學、科技、技術和醫療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人文社會研究,但是對比於其它人文社會研究而言,性質上比較特殊一點,因為其中的科學,涵蓋了物理、化學、生物、環境等這些自然科學,當然也涵蓋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語言學等這些人文社會科學。而技術呢,則包括種種工程的物質技術,也會包括人文社會的宣傳、動員、管制、管理、政治、語言等等這些技術。醫療,則包含到身體上的醫療,精神的醫療,或者是文化醫療,假設如果有這種醫療的話。
STS成員的組成基本上也是比較特別一點,它類似文化研究,類似女學會,還包含其它像工程領域的、生物科學領域的、生物醫學裡面的那些學者,甚至是從業者,像醫生會員,這類的人員來參與我們學會,所以基本上它會有比較特別的立場。那麼STS學會本身的情況,我們會員一般對於這個議題反應不熱烈,最主要是說人文社會科學、人文學的這個部分,好比說文學、歷史、或是哲學,他們受到人類研究倫理審查的影響非常小,所以基本上也沒有什麼反應,那麼STS學會也是一樣,它的的組成有社會學、歷史學、哲學、人類學、政治學、藝術學這些都有,可是歷史學、哲學對於這個部分沒有什麼反應。一開始的時候,我們自己的理監事會有過討論,有一些接受過倫理審查、有經驗的理監事,他們也提供意見,我們一併把這個意見反應給當初各學會在討論過程當中,也反應在這個宣言當中,這些是一般所面臨的問題,很一般性的。因為我們學會並沒有整體性的調查以及一個完整的討論,所以我今天不能夠說我代表STS學會,我只能夠代表我個人,以個人身分參與人類研究審查的經驗與反省來發言。
基本上,STS涉及人類研究,像訪談科學家、工程師、醫師、甚至科技決策者,這些都不會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雖然像醫病關係當中的病友團體研究,它可能會涉及到弱勢族群,因為涉及人類研究,所以也要接受審查,但是審查對於像從事這種研究的就會有很奇怪的感覺,如果這個社會認為科技、醫療是強勢者,我們訪問他們、研究他們,還要接受審查保護他們嗎?這會有一點奇怪。因為它基本上涉及了人類研究的計畫,我認為應該是以免審或簡易審查的部分,但若既然免審,為何需要再送件?這個也是一個矛盾的地方。
現在先簡單談一下我個人看到的問題與爭議,我把它分成制度面與技術面,制度面已經談很多,像移植生醫研究的倫理審查模式、收取高額費用、教育訓練證明時數的這些問題。技術面則是形式化的程序與格式,大家剛也有提到,大家比較擔心的是審查委員的利益與權力的爭議,但我看到的是,審查委員太過認真,他想要扮演好他的角色,再來則是過度形式化的規則。制度面的部份,我認為他律是有必要的,當然他律與自律並非互相衝突,為什麼呢?因為你有權力就要接受監督,審查是一種接受社會監督的形式,你不能假定說自己可以豁免、沒有問題,在座的各位都強調自律,但他律應該是作為一種提醒,提醒你沒有注意到的地方,當然,它不能是一種父權式的管制。大家也有提到,它是以人體研究為依據,再來就是要大家接受教育訓練,問題是說,生醫藥接受教育訓練是因為他們的養成過程當中,比較沒有接受到倫理方面的訓練,比如說臺北市長柯文哲,他可能需要接受教育訓練,但人文社會科學的一般研究者,在他整個養成過程當中,應該不缺乏倫理的考慮,所以說,教育訓練時數到底有沒有必要?這個值得深入反省。再來是收取費用,為什麼要收取費用呢?在生醫研究,很多醫院他們有營利,要營利而收取費用,在他們看來很合理,可是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來說,相對比較窮,還要收取高額費用,當然就會有所反彈。
技術面的部份,我的經驗是說,審查委員設想出各種傷害的可能性,要求研究者在送審資料上要周全,這可能會變成一種應付的書面工作,比如說一個案例,研究手語,事實上我本人是聽障者,那個案例是研究聾人,有一個審查是說這群人到底要稱呼為聾人還是聽障者?在這裡,研究者的回應即他研究的團體喜歡他們被稱呼為聾人,認為聽障者這個名稱有障礙的意思。過度拘泥原則,像張晉芬老師的案例。另外一個是研究受刑人的案例,它是匿名填問卷,卻要求受刑人填寫同意書,我們審查的時候是要把這個同意書給撤除掉,這個是匿名研究,匿名怎麼還需要同意書呢?同意書反而會洩露自己的資料與身分,很多特別的問題大家也已經反應出來。
我接下來要談論的是,人文社會科學的人類研究之可能的傷害,以使用科技設備的人文社會研究,包括磁振造影、腦波監測的這種心理學、語言學、政治學的研究;或是以權力陰影下的同意,以學生來做研究;未善盡知情同意;未妥為保護隱私權,包括像身分可以辨識等等。有人提到說,像是心理溝通的傷害,比如跟一個聽障者溝通會不會造成他心理上的傷害?這個要怎麼去做界定呢?比如說,你跟我用口頭溝通,我認為你在對我不高興?或者是你不用我喜歡的方式跟我溝通,你就是傷害我?像這個樣子的要求可能會太過度。所以我認為應該先進行「人類研究的實際和可能傷害」的實際研究和調查,排除「傷害的想像」。再來是現行制度的改善建議,科技部應委託或徵求建議人類研究的一般規範,人類研究會導致傷害的調查、比較與分析生醫人體研究和人社人類研究的同異。限縮人類研究倫理審查的範圍,研究對象若為成人、科學家、醫生、政治人物、學術研究者,以上這些不需要送審。科技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案件,假定要維持這個制度的話。再來是廢除計畫主持人和助理的教育訓練時數規定,既然要審查,就不應該要強制訓練,你要強制訓練,就不需要審查,兩者選擇一個,不要刁難。再來是技術面,審查委員當然應該要接受教育訓練,但是不只是強調「保護受試者」,也應該強調「不要刁難研究者」。教育訓練應該強調「倫理與道德推理」、「倫理情境分析」,什麼情境下有什麼樣的推理,會推出什麼樣子的結論,不是形式化,不是表格,改變形式化的表格,應該要研擬倫理審查的「倫理原則」,像「協助原則」協助研究者、「非刁難原則」、「情境考慮原則」、「多元化原則」,這些前面的理事長都有提到。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誰來審查的問題,基本上大家抱怨審查不專業,說外行審內行,我同意學會可以介入審查,但問題是:是不是要排除所有的外行人呢?這點站在STS的立場上,比較不支持,為什麼呢?假定今天科技專家、生醫學者主張他們的執行在涉及社會公眾之處也是專業的範圍,只應該由專業來監督與決定,根據STS的觀點,我不能同意。同樣的,人文社會研究也是一樣,它既然有知識,也就掌握了權力,它應該是要開放給社會大眾來監督,這個它不能排除其他學者反身性的介入,我是建議說我們要建立新的制度,也應該抱持一種開放性的態度。我的發言到此為止,謝謝大家。
蕭新煌:
謝謝陳理事長。我們有六個學會的負責人,都已經把他們學會的集體意見或者是代表多數的個人意見表達出來了。我想,我們也得到了幾點共同點,待會我們再來對話。我們首先先請相關的政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有經驗的、想執行的、想推動的來作回應,我們先請王明源專門委員來回應,我們歡迎他。
王明源:
今天代表高等教育司黃雯玲司長來參加這個會議,剛剛聆聽幾位理事長的高見,自己也受益良多,一方面也瞭解到各個學會的想法。目前,我個人覺得說有些意見是非常贊同的,有些意見我還是必須要再去說明一下。第一個,就戴老師所講的,校園倫理的議題也是很重要的,這個我完全贊同,因為不只教育部長,還有國防部長也是一樣,這個部分,我們近幾年有幾個方向再做努力,例如老師升等、教師資格審查,送審的一些違法的案例,我們整理到民國101年的12月,把老師違反的樣態有發文給各個學校,希望學校做一個宣導,我們希望老師盡量不要誤觸這些地雷。另外我們之前,在民國101年左右,科技部人文司補助聯大開發一個校園倫理的機制,可以跨校去上課,讓研究者、研究生知道說,在寫作論文的時候可以上去上課,我如果舉例的沒錯,應該是在交大,跟他要帳號密碼就可以進去,研究生可以參考,這個是很重要的。
另外,戴老師剛剛提到的,我完全贊同,有一個校園倫理的規範,這個部份其實我們有想到,我們在今年年初,也覺得說不教而殺,確實是我們教育違反意願,我在民國97年,一直在教育部裡面的學審會、學術審議委員會,每年看到很多的老師被處分,其實我心裡是很難過,我希望老師,我們都很願意相信老師,真的都不是故意的,所以我們在今年開始研訂我們的學術倫理規範的準則,希望在下半年可以做一個公告。所謂的學術倫理是學術社群裡面的一個規範,因為有些學術倫理在審查的時候,比如說校內的文章,是校內的學術倫理委員會在審查,我們希望我們訂定的學術倫理規範的準則能夠給各個大學、各學校做一個參考,不要讓大家好像都沒有這種概念,這個部份我們有在做一個加強。第二個,有關人體研究法的法令依據,其實我在教育部這幾年,也有一點訝異,人體研究法,如果我沒有記錯,它公布的時候好像沒有會同我們教育部,所以整個依法行政,所以要我們必須配合,我們是有點訝異,我們有跟衛福部反應,為什麼沒有給我們反應的時間?但是已經完成立法了,立法院也通過了,也完成程序了,這個部份我們也必須做處理。
其實之前劉理事長在去年來我們高教司有反應,在去年蕭司長上任的時候,他們也有開過一些專家諮詢會議,我們都有聽到一些聲音。我們在去年的年底,有跟科技部做一個跨部會的業務協商,我們正式地提出來,我們確認說,本部教育部查核的人體研究法這個部分的查核跟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所推動的人類研究審查是不同的,做一定的區隔,因為人體研究法裡面,剛剛劉理事長也有提到,衛福部有給我們一個公文,人體研究法只適用在生醫裡面而已,這個部分在那次跨部會協議中,我們也建議科技部對於人類研究的審查的部分應該持續徵求各界意見來因應民國105年或未來的作業方式,這個部分是我們部內的立場,剛剛會前有跟劉理事長做一個簡要的說明。我這邊也再說明一下,劉理事長講的教育訓練很重要,這個我完全贊同,我們希望,就算未來我們的人體研究或是科技部的人類研究如何施行?除了廣徵大家的意見來做調整以外,也希望在教育訓練的時候讓老師可以很清楚地有所依循。當然,剛剛有好幾位理事長也有提到,收費的部分,我也贊同,我是覺得生醫部分可能比較需要,可是人文社會的部分,尤其是學位論文的部分,其實我們也會擔心會給學生負擔,這個在未來我們會做一個思考。以上所做的說明,謝謝。
蕭高彥:
(略)
蕭新煌:
謝謝,我們為什麼要讓蕭司長多花一點時間?因為我們從早上9點20分就開始對空氣在批判,今天終於有一個實體在這裡,很好,所以希望能夠有更進一步的對話,很重要,他也提到5月13日還有一場,我覺得這個可以繼續對話、繼續溝通。剛剛提到,我是外行,並不是內行,我想這個議題,學會的理事長比我還瞭解太多了。
因為接受這個請求來主辦這個會,我也稍作一些瞭解,剛剛從蕭司長的回答當中,我倒發現兩個有趣的現象,一個就是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在批評,這個從人體研究變成人類研究,這個法源有問題,現在把它改成行為科學研究,一樣,它的法源在哪裡?這個的適法性,即把名字改了,並不表示可以把它legitimate。第二個,如果說用學術審查,擔心會kill這個project,剛剛又聽到說倫審會跟你的研究計畫不相干,一樣可以沒有關係,所以不計分就好了,那就符合今天從早上到下午大家談的,倫理審查是諮詢,由這個subject的研究主題專家來審查,我想這就是專家審專家,而不是只有倫理審查的專家,這個可能又不太一樣,這個可以考慮考慮。這個是我聽到兩造間說法之後提出來的。
我想我們先讓學會的會長,他們才是真正地經過一年多反覆的討論、內部的激盪提出來的看法,剛剛聽了王專委與蕭司長的回應之後,我們還是請學會的理事長,看看可不可以很立即的回應,我想今天大概也不能夠解決完全的問題,不過剛剛蕭司長說他個人傾向不廢除這個計畫,不過他是傾向不廢除,而不是堅持不廢除,不過還是可以考慮考慮,這可能也是一個option。我也不是做調停人,我只是覺得聽起來好像可以再多多討論。我們請會長們、理事長們。
戴伯芬:
首先,我非常佩服蕭司長花這麼多時間想了很多方案,真的看得出來是要解決現在倫理審查制度的困境。但是這裏面有幾個關鍵的問題,剛剛主持人蕭所長已經講過,法源的問題沒有辦法解決;還有學審跟倫審之間,倫審真的有必要在人文社科裡面獨立出來嗎?這個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們今天花了整天的時間,大家其實都有意識到,專業的倫理審查一定是學審當中的一部分,我相信所有人文社科的學者們,絕對不會允許一個不倫理的計畫,可行性可以通過學審,所以我覺得學審跟倫審這種二分法,感覺非常奇怪。
一旦確定了這個二分法(按:學審與倫審二分),我們馬上會碰到一個問題是,我們國家的資源要投入多少在倫理審查?又投入多少我們實質的研究計畫當中?像剛剛說的某一些計畫,比如說支持REC三個中心,就直接讓它繼續運作,計畫主持人就不用付錢,這個在前一階段為什麼沒辦法執行?就是因為各大學在吵,吵說為什麼那三家REC可以壟斷?然後呢,我們不僅是要付錢以外,其實我覺得大家應該要考慮的問題是學術競爭,有設REC跟沒有設REC,對大學來說,為什麼現在各大學爭相要設REC?不僅是說要幫助自己的老師做學問而已,不要讓自己老師的研究計畫還沒有送科技部,都還沒被決定可不可以通過就已經先被別人看光光,所以我覺得這裏面還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在高度學術競爭的狀況底下,倫理審查如果採取事先審查的部分,它對於研究者來說會造成一個很奇怪的風險,即使不考慮錢的問題,你的研究進度都卡在別人身上,我覺得這個部分是另外一個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如果只是修改,把學會放在HRPP裡面,去修改一個SOP流程,我覺得完全沒有辦法解決今天我們討論到的,整個目前的倫理審查委員會本身,它的組成、它的制度結構,它其實沒有辦法只透過修改SOP流程就解決今天我們討論到的所有問題。我覺得已經建置好的一個制度,你要植入一個學會,然後兩邊怎麼去協調,我是不太樂觀。因為實際上,在大學目前的REC氛圍底下,你就會看到它的組織是依據人體研究法,它有法源,而且還有教育部來查核,所以學會的植入,我們只能非常低調地,在一個有法源依據的角度底下,不能堂堂正正地說我們要怎麼做,做我們自己倫理的諮詢,而是被迫在一個很奇怪的、妾身未明的人體研究委員會來做,所以我覺得從執行面上來想就有很多困難。以科技部來說,要去擺平各大學現在已經建置起來的REC,現在已經有12所了,本來8所,我覺得會越來越困難。
然後教育部要繼續做查核,我覺得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教育部一直宣稱查核的是依據人體研究法,查核的是人體研究委員會,可是現在的人體研究委員會違法在審人類研究,而且沒有任何的標準,胡亂收費,然後教育部不干預嗎?教育部也干預學費啊,教育部為什麼不干預研究者莫名其妙被不斷地收費?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我是輔大的研究者,我不能不送輔大的REC,現在不行不能這樣的原因是因為,人體研究法的規定,就是說我在輔大,如果我送別的學校的REC,輔大不認帳的,因為輔大會說,你這個計畫出問題是輔大要負責,這個也就是為什麼很多計畫,像陽明的在北榮做研究,它同時要送北榮跟送陽明,兩個機構都要送,繳2次錢,為什麼呢?因為陽明說,你是我的老師,你到時候沒有送我陽明的REC的話,到時候你出問題的時候是陽明要負責,北榮也說,你是我北榮收案的計畫,也要負責,所以目前的狀況就是沒有辦法IRB Shopping,因為我們被綁住。
蕭高彥:
(略)
歡迎各位繼續留到最後一場,就是今天的結論與回應。我們今天很高興邀請到八個臺灣人文社會相關學會的理事長或者負責人,對這個學術倫理、研究倫理跟倫理審查制度的一些是是非非、功功過過,以及該如何走下一步,提出學會的看法與建言;我們更高興能夠有我們政府相關的官員、負責同仁能夠來聽聽大家的意見,進行健康而積極、建設性的對話。(略:引言人介紹)
因為這是最後一場,大家興致都很高,但很可惜,我們人比較多,但時間不多,所以我們按照這個順序,方才司長與專委都同意,先聽聽大家的高見,所以先由理事長們發表他們的看法,我們也希望精簡、有力、明確。每一位八分鐘到十分鐘,我們希望能夠準確地執行這個規範。我們現在就開始,我們請戴候任理事長。
戴伯芬:
首先,非常感謝蕭司長與教育部的王明源專委,之前我們已經拜訪過、也得到蕭司長一些非常好的接待與傾聽,讓我們可以表達幾個學會還有我們的會員對於研究倫理審查制度對人文社會科學的影響。稍微談一下我們今天一整天下來,聽到一些同仁的問題。我想,大多數人都認為臺灣的學術研究倫理其實是有問題的,我們有一部分的研究者不夠自律,還有我們學生研究倫理的訓練是不足的,不管是基於有心或無心,都有可能在學術的場域上去傷害受試者,甚至是不小心抄襲或是用非法的手法投稿很多期刊,導致國際學術期刊的總編下臺,我們會有很多不小心…學術單位當然要承認說,我們的研究倫理可能需要一些教育與改變,一整天下來,我們聽到很多目前的研究倫理審查制度檢討,可能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能不能夠矯正既有臺灣學術研究倫理的亂象?並不太清楚。
但很明顯的,現有的研究倫理審查制度,其實製造了一些非預期的問題,當然這些問題在現在看起來對於人文社會科學並沒有那麼嚴重,但隨著研究倫理審查制度的逐步推進,若它沒有作制度性的調整,可能會深化目前研究倫理的問題,甚至阻礙研究者在研究主題的選擇,更嚴重的是,可能會妨礙學術研究的自由。
在前一波,幾個學會理事長去拜訪教育部與高司長的時候,談到了幾種可能性,目前研究倫理審查制度最大的問題,是在大學的REC制度底下,REC的組成依據是來自於人體研究法,但是在審查人文社科的人類研究,造成制度上的錯置,也就是說,我們大多數的大學,除了臺大、成大這種規模比較大,有科技部(之前的國科會)的補助,把IRB與REC,也就是把人體研究跟人類研究,某種程度作比較大的區分,其它一般大學的REC,比如包含輔大,甚至清大、交大,只要涉及到有醫學院、生科系所,我們馬上會碰到一個問題,因為我們的組織是依據人體研究法來組織人體研究委員會,審查的大部分計畫,剛好都是人類研究,就會造成外行審內行。在執行面上,科技部要去面對目前REC的組織,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規章來說,並沒有一個REC的組織辦法,來規範REC的組織、任務、成員,以及審查倫理制度本身是否為雙向對話?比如我們送科技部的學審,基本上沒過可以申覆,但目前送倫理審查沒過,沒有理由申覆,基本上就是一直被要求去改,其實只是paper work而已。我覺得目前在大學裏面的REC組織沒有特定的組織章程與組織法可以來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個部分,若人文社會科學涉及到人體研究的部分,因為已經有人體研究法在那裏(當然人體研究法內容是否合理是另一個問題),只要人文社科涉及到人體研究法,那就沒有辦法迴避,就必須要送人體研究法的倫理審查;但非涉及人體研究的部分,這個部份其實沒有任何的法規與制度,衛福部的一個釋義是,排除人類研究受人體研究法管制,所以在目前的狀況底下,我們要來思考是否在當前沒有合適的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制度底下,我們能否回歸到學審?或者開闢另一個可能:多元審查,像是學會的介入或者不是審查?因為今天大家討論的是自制的問題,有沒有可能人文社會學門本身,以諮詢的方式,也是學會諮詢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學會既然在前一波治理架構底下,已經訂定了我們自己的倫理守則,可是空有守則,沒有用武之地,我覺得這個部分是學會未來在研究倫理,不管是教育或者是諮詢面,我們希望能夠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希望科技部可以讓學會更能夠參與整個研究倫理的事務推動,以落實受試者保護。以上是對於科技部的一些回應。
另外一個問題是來自於教育部,教育部在2013年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的查核辦法,用這個辦法來限制大學,即大學若要設立自己的人體研究或人類研究委員會,必須先通過教育部的查核。教育部目前的查核辦法裡面的組成,也同樣是根據人體研究法,因為沒有法源,所以查核委員的組成又來了一堆生醫、法界人士為主,大多數是不包含人文社科研究人員。這些查核委員進到大學的REC或者人體研究裡面,製造了很多大學審查問題,包含會去糾正大學應該如何去做審查,而且非要依據人體研究法去做審查不可。我們認為教育部可能要回來思考說,大學裡面的研究倫理議題,到底是哪一些問題?當然,校園裡面的研究倫理議題,不僅止於受試者保護,還包含抄襲,因為我們的教育部長就因為倫理的瑕疵而下臺,在日益競爭的學術氛圍底下,也有很多違反學術倫理的抄襲、造假、升等等等,校園當中的倫理議題,遠大於受試者保護。所以我們認為,抄襲的問題,甚至是研究涉及到環境權,或者是動物權的部分,這些應該都是應廣泛放在大學的倫理委員會,不是倫理審查去處理,如同教育部認為性別平等教育很重要,所以要設一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來處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的議題,如果教育部認為倫理議題很重要,其實鼓勵各大學,甚至要求各大學成立倫理委員會都來不及了,怎麼會用一種阻止、查核,讓某些學校可以通過,某些學校不能通過,通過的學校可以去審計畫,可以收取不是很合理,且不合比例的研究倫理審查費用。科技部在前端建立了一個研究者送審的需求,教育部在後端,又創造了一個強加於人文社科的審查機制,而忽略要建置大學倫理的這個議題,我覺得教育部必須加緊腳步去做這樣的事情。
第三,回歸到今天大家討論的問題,我覺得最關鍵的問題,為什麼我們大家要花時間來討論研究倫理的問題,我們當然要保護受試者,但是目前,不管是人體研究法或者是相關的法規,並沒有任何受試者損害賠償的機制,簡單來說,我們今天做了倫理審查,也通過審查,在研究執行過程中,研究者也不是壞心,是不小心,我們必須要把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對受試者的傷害視為是無意的,不然在座的各位(研究者)好像是流氓或者是虞犯。在這樣的情況底下,如果我們不小心所造成對於受試者的損失,是否要有一個對於受試者的申訴管道,甚至是補償機制?我想,談研究倫理或者是受試者保護,完全不去建置一個受試者受到傷害時,他該如何申訴、如何求償?
最後,我們在座有很多學會,我覺得學會在一種學會的專業自主、自治的狀況底下,我們學會或許要思考更進一步要如何去做研究倫理的教育訓練等等,也發會同儕自治的精神。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先談到這邊。謝謝。
劉兆明:
從今天早上到現在,聽到大家很多的論述、很多荒謬的實例,還有國外的做法,都可以發現到我們目前的倫審制度其實是非常荒謬的,當然這個荒謬的制度其實並不是科技部與教育部一手造成的,主要的是有另外一批,也就是早上蕭所長第一次聽到的那個單位(受試者保護協會),也是另外一批學者他們所提出來的,所以解鈴還須繫鈴人。我們也非常感謝蕭司長在他上任以後,其實是有意來導正。我想這批提出的學者也是善意,只是他們所提出來的一些方案,可能他們自己當初也不曉得會造成今天早上所提到的各種荒謬的後果。
從去年我們經歷到這樣荒謬的過程以後,臺灣應用心理學會從一年前就開始積極聯絡各學會,在這個過程中,因為伯芬是我們應用心理學會與社會學會的理事,所以我們組成了一個人文社科專業倫理行動聯盟,也是今天我們這個會的協辦單位。事實上,我們已經有了一些具體的行動,包括跟教育部與科技部都有具體的提案,所以我想跟大家很清楚地報告我們提案的內容,以及未來我們可以繼續採行的作法。在2014年12月30日,在教育部與科技部,為了這個事情有一個協調會。我們在協調會之前一個禮拜,我們跟教育部黃司長還有學審科的承辦科長有面對面的溝通,當時司長希望我們能夠有一個書面正式的提案,可以作為與科技部協調的基礎,所以我們正式提給教育部的提案,在大家的資料上面都有,我就按照這個提案的次序進行說明。
案由就是「請釐清教育部查核各大學設立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權責是否僅及於人體研究法規範之範圍?」因為從早上到現在,大家都是到現在這個倫審制度是沒有法源依據的,所以說明,第一個,「教育部查核各大學設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法源為〈人體研究法〉,依該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定義,『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已明確界定此法僅適用於生物醫學與實驗科學之人體研究。」第二個,「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3月22日衛署醫字第1010064538號函釋〈人體研究法〉不適用於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及人文科學研究(亦即科技部定義之『人類研究』),各校『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如擅行審查非〈人體研究法〉適用之社會行為科學與人文科學研究,即有適法性之爭議,故提請鈞部惠予釐清。」其實這個文字裡面寫得非常清楚,基本上,現在的倫審制度完全沒有法源依據,也就是違法。
那麼這個文是「備而未發」。基本上,我們在等待科技部,在5月13日,以及今天,這麼多學者花了一整天的時間,做了這麼多的論述。科技部也發了公文,在5月13日請我們去開會,這將是我們蕭司長的第四次會面。如果到了5月13日,我們還是沒有辦法達成我們的訴求的話,這份公文將會以行動聯盟為正式的名義發文,一旦發文了以後,我想教育部也非常清楚,就要面對正式的回覆。我們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你明明知道這是沒有法源依據的事情,為什麼可以讓它繼續發生?教育部現在好像是一副非常無辜,說只是依照人體研究法在執行他們的任務,但事實上,我們學校成立的並不是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已經越權,它所造成的各種損害,基本上我們現在很多的老師因此付出不應該付出的費用,也因此讓他們的計畫沒有辦法執行,這些損害在未來是否都要申請國家賠償?
我想這是我們的一個善意,我們現在之所以還沒有正式的發文,只是在等待,希望最後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結果,不要讓我們這樣走一個辛苦的法律程序。那麼我們對於科技部的部分,即以下的說明,請大家自行參閱。那我們在今年的1月8日,我們又在科技部的研究倫理審查諮詢委員會議,這是我們跟蕭司長的第二次會面,這次會議我印象非常深刻,科技部邀請了我們人文社科的各個學門的學門召集人,我在現場所聽到的,沒有任何一個學門召集人支持這樣一個荒謬的作法。我們當時也提出了一個具體的訴求,前言我就不說了,我們的具體訴求有五點,也就是回應早上到剛才,大家比較擔心的,就是各個單位應該要做什麼事情,這五點我也來逐字地唸一下。
第一點,「研究倫理之推動或審查應尊重各專業學門之差異,各依其相關法規之規範與授權及各學門研究倫理準則行之,以避免干預學術自由,影響弱勢族群研究。」事實上,我們現在各學會各學門都有自己的研究倫理規範,這也是科技部之前有要求我們各學會做的,所有的專業學門的倫理審查本來就應該依照我們的研究倫理規範來做。
第二點,「建請科技部社會行為科學領域之專題研究計畫的研究倫理審查併由計畫審查人依各學門研究倫理準則逕行審查,如有疑義,得提請各學門複審會議或委由倫理專業人員或機構審查。」這也是剛剛伯芬講的,我們的一貫主張。就是研究倫理審查本來就應該在專業計畫審查裡面,一起來做,哪有人要單獨倫理切出來審呢?那我們是用方法的,我們也找統計學來審?不同的方法,我們各找一個委員會來審,世界上根本沒有人這樣做,所以基本上我覺得這是非常荒謬的做法。我們真的希望科技部能夠認真考慮,就把研究倫理審查併入我們計畫審查的一個項目來執行。
第三點,「建請教育部在大學自治的前提下鼓勵各大學設置『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綜理研究出版相關倫理案件之審議。研究倫理之審議亦應尊重各專業學門之差異,遵守相關法規之規範,並不得逾越其授權範圍。」基本上,早上從畢教授就一直在講,我們大學注重的學術倫理,絕對不是受試者保護這麼窄而已,教育部真的要面對的是那些非常嚴重的抄襲等各方面,把國家顏面丟盡的事情,教育部還在搞這個人體研究法的查核,這個是非常令我們失望的事情。
第四點,我們學會要做什麼?「建請各專業學會鼓勵所屬成員探討倫理議題、收集相關案例、建立研究倫理守則、推動研究倫理教育與訓練工作,以供未來研究者思考、反省與遵循。」
為了讓科技部花了大錢設的各區域研究倫理中心不倒閉,我們也有考慮他們的立場,即第五點,「建請各區域研究倫理中心加強倫理研究,進行案例分析,並整合區域內各大學與研究機構及專業學會之資源,以提升研究品質,確實保護受試者權益。」今天如果我們把研究倫理審查回歸正常的專題計畫的審查,其實科技部也成立了研究倫理中心,還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所以千萬不要為了當時的人已經投資了這個中心,好像頭已經洗下去了,非往前走不可?這個不是,我們今天只要換一個思維,我想我們所有的人都可以在自己的位置上很happy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報告到這裡,謝謝。
楊巧玲:
大家午安,應該說午安嗎?都已經傍晚了。主席、各位、還有蕭司長、專委、各位引言人,大家好。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直接進入今天的報告。我是代表臺灣女性學學會來這邊,經過整合我們學會群組上面的討論,提供一些想法與看法在這邊就教於大家。我們女學會的組成是跨領域的,不像各位是有一個專門領域的。我們有來自文學、教育、法律、社會學、政治學、心理學、哲學等等的學者。所以人類研究倫審制度的訂定,會對我們的會員帶來很大的影響。我們還有一個特色是,我們的成員多半都是女性,根據一個統計顯示,女性的研究計畫通過率和金額都比男性低,這個細節我就不說了,這個有性別統計資料,大家可以參考。所以我們的基本立場,我們不完全反對審查,但是品質、效率、費用、效應,是我們感到非常憂慮的事情。我們經由整個討論之後,我們提出四個方面,每個方面分成幾個點來說。
首先是審查的範圍與做法應該怎麼做?如果說大家覺得審查是重要的,好,那我們來做,但是問題是範圍是不是有討論的空間?那我們建議,擴大人文社會免審範圍,即明確增加一些免審的類型以便縮小對於人社學者的衝擊。如果要講風險,也可以針對風險比較高的類型進行審查,其它就先免審。如果要審查,我們希望可以呼籲建立符合人文社科的研究倫理審查,這個我想今天談了很多,剛剛劉理事長說的,學門的差異性是必須去看見,而不是用一套標準,大家都要服膺它。今天也有很多論點,包括SOP,SOP的結果就是會產生一些粗暴的、套用在每一個差異的身上,那是不適用的。一般來說,社會科學不像醫學研究會做侵入式的。今天也談到很多,到底誰是易受傷害的族群?到底這個易受傷害是如何被定義出來的?是想像的還是真實的?需要有很多案例的討論、細緻的一些省思,還有一些本土在地的案例,可以在學門內、學門間,做一些反省性的討論,也讓不論是資深或資淺的學者,可以在這個方面有所交流。如果要做審查,我們建議要分類分工,剛剛有把侵入性與非侵入性做一個分開的審查。研究計畫的部分,我們與剛剛的呼籲都是一樣的,我們現在送研究計畫裡面,其實可以與倫理審查合併來進行,而不需要再切割來看。雖然剛剛戴教授提到說,我們的倫理的確是要反省,出現了很多問題,但某種程度來講,很多研究者在研究方法與訓練上不完全是零,對於倫理的敏感也並非完全沒有,所以這樣好像把研究者看得完全不懂倫理一樣,審查研究的人,也可以審查研究計畫裏頭,是不是有一些倫理的部分需要再省思的,要不然就是先行免審,就不用特別把它分開。另外我們呼籲,在這個審查範圍裏面,我們希望訂定有關於學生的學位論文之倫理審查方式,針對學生的部分跟針對任教的專職老師、編制內的研究工作者,他們的標準難道是要一樣的嗎?是不是審查的流程可以再做一些規範跟區隔?因為學生他們的經驗與資源當然是比較少的,我想這是無可厚非,大家都可以理解。
再來講到比較實務面的問題,即倫理審查的經費來源與負擔,我想今天大家也都談到一些現實的問題,我們建議,如果要做這樣的倫理審查,一定要有補助倫理審查的經費,最好的做法就是,鼓勵同儕支持的社群以減輕負擔。這樣的做法的理由是因為我們希望能夠減輕送審人所需負擔的成本,制度因素若還沒上軌道之前,就給予更多財務的補助。另外,我們希望能夠鼓勵有地緣關係學校的一些資深老師,可以組成類似互助的審查委員會,看用什麼樣的機制,就是走一種比較分散性的、網絡之間互助的,比較接近今天在講的自律、諮詢這樣一個路線。最後一個,希望是允許計畫申請者先提出書面聲明,也就是等到研究計畫通過後,再送IRB審查,這是不得已的妥協,如果現狀制度還沒有辦法改變的情況下,至少可以給這樣子的彈性與通融,以減輕申請者的負擔。
第三個就是關於倫理審查的推廣與建制,我們認為研究倫理是需要推廣的,包括一些gatekeeper或是要來參與研究的人,可不可以也讓他們多知道一些,他們本身可以有怎麼樣的權利意識,而不是只是等待當一個受害者,或者被想像成容易成為受害的對象。我們建議多參考不同國家的做法,今天下午就有一個場次是提到不同國家的部分,今天聽到的結果,像德國和法國,好像都是因為有一個醜聞、一個重大事件,它們才會更積極地去建立這樣一個制度,我們認為更重要的事情,不是去看人家怎麼做,而是他們這樣做的影響是什麼?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我們希望能夠檢討當前IRB的現況,然後參考各國措施,並且發揮想像力,有沒有什麼alternative的做法,我想這個也是整天學者們在分享的時候所提出的期許。我們最擔心的,還有對學術發展的影響,譬如說,針對一些邊緣、具有汙名的團體、事件的研究,會因為審查困難、難以通過,或是研究者先自我篩選而缺乏研究,就是讓邊緣變成更邊緣,那我們整個的Social Research將會變得離人群越來越遙遠,尤其是一些所謂的敏感議題,這個是可以討論的,今天的講者提出非常好的論點就是,當我們提出一些敏感的議題時,到底是誰在敏感?也許很多人怕麻煩,他們就會以取代的方式,例如以文本分析、二手資料的分析來取代進入田野之類的實徵研究,如此,我們整個學術研究可能就無法提出經驗研究的成果,來作為擬定未來政策的參考依據。再來是流程與細節,希望流程與細節可以更加地友善與環保,例如說,審查意見可以一次說清楚,如果意見不一樣的時候,在退給受審者之前,那一些行政流程可以處理得完善一點,不要引發後續來來回回之間的paper work,這樣就沒有效率。以及審查資料可以一切以電子檔為主,不需要紙本。不管是期中報告、結案報告,可以儘量簡化,避免造成研究者的負擔。
最後就是研究倫理訓練課程儘量可以跟社會科學貼近,以小班制多梯次的方式。總而言之,我們還是相信這個倫理審查是立意良善,但不應該因為審查機構的不健全,還有倫理審查的本質化,造成研究者為了怕麻煩而選擇不用經過倫審的研究題目,如此一來,對於學術研究的影響實在堪憂。另外就是以國外經驗為戒,避免倫理審查機構的營利發展,今天有提到市場化、外包等這樣子的弊端,浪費學術資源,也損害了很多研究的創意。謝謝大家的聆聽。
殷寶寧:
主持人蕭教授、科技部的蕭司長、教育部王專委、在座各位理事長,以及今天參加的朋友大家好,我很榮幸有這個機會,代表中華民國文化研究學會跟大家報告關於這樣子的一個主題。我想首先交代一下,這其實是一個集體對話的結果,我們的學會在去年的4月12日舉辦過一場論壇,叫做:「人類研究倫理在審什麼?」在今年的3月8日,我們也才剛辦完一場「學術倫理的灰色地帶」,在這兩場的討論裏頭,我們邀請的對象涵括了人類學、社會學、社會工作、傳播學、文學,到第二次的會議也包含了關於著作權法的討論,比較文學與STS科技與社會研究、性別的研究與高教工會。
一方面文化研究本來就是一個跨領域的整合,我們也希望可以考慮到不同專業領域跨領域的面向,所以我們整理起來,整個跟學術研究倫理涵括的面向議題,簡單的說,包含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法律規範之內與之外的一些議題,包含大家常提到的剽竊的問題,或者是說對於受測、受訪、被研究對象的權益保護,那麼今天也有人提到關於研究者本身的保護,還有關於共同工作者的勞動條件,比如說高教工會在談的一些跟助理之間的權力、義務的關係,或者是智慧財產權的歸屬的面向。今天大家也提到很多,看起來研究倫理審查膠著在某些面向,但很多更多的問題似乎被過度忽略。這兩者之間的巨大落差,可能也是需要我們去關注的。再來是很清楚的、大家也提到的,一個是法令適用的問題,以及不同學科之間的類推,還有過度跳躍的簡化,也會高度忽略人文社會科學各學門的特殊性。
我們很快地來談一下,我們幾項切入的主張與關切點。第一個,很清楚的原則是,受試者保護的原則是比需要遵守的,但不應該走向商品化,特別是商品化所衍生出各式各樣的弊端。還有就是大家也提到的,受試者保護與研究發展之間的平衡關係,怎麼樣避免研究者的自我內在審查而跳脫某些研究課題的選擇。今天的對話更重要的關鍵是在於人文社會學科彼此之間的特殊性的處境,特別是我們一再地強調,怎麼樣去建立一個在地化的脈絡。大家一再強調,這個審查其實是一個外加的機制,可是我們可不可以把它放在一個強化內在誘因的一個規範,對於研究者本身自我能力的強化,希望可以藉由這個內在誘因、自我規範,能夠建議一些輔助、支撐性的計畫,大家也提到很多,例如說上課、有些資源中心可以提供諮詢的協助,這個東西跟審查的思考是完全不同。再來是相關的配套,老師與研究生的規範,是不是也應該要討論?我們也看到很多學校,比如整個國家政策下來,它可能要求學校裡面的研究生直接比照辦理,我想,學生從一個還在學習的角色,它的研究規範的學習責任歸屬應該是什麼?應該是歸咎到老師教的不夠?或者是學校裡面沒有提供充分的資源給學生做學習,這個東西必須要經過一些更細緻的討論,我們也提到一些去除商業化的運作機制,我覺得這邊要談的是,因為國家政策的支持,所以經費上的補貼是往要求學校去設置或很多學校開始要設置(REC),這些資源會流到這些學校裡面去,如果我們在這個發展過程中不斷地提到這個機構種種的弊端,如果你還是把資源配置放在機構上,反而是助長了資源分配的更不對等。也就是說,今天這個資源並不是補貼到特定的個人、特定的研究者,而是往機構,導致其越來越龐大,會不會導致其資源的龐大而變成龐大的怪獸?因為它可能無法適應各式各樣多學門差異的問題,特別是我們今天強調的,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是更複雜的、多樣性是很高的、有所歧異的,所以在可能的操作策略上,我們的討論還是傾向於把這些責任交代到各自的學會手上。我們今天雖然邀了很多不同的學會,大家提了很多的問題,我們有很多共同的共識,但是看起來,我們也開啟了更多對不同對話討論的選擇,比如說,剛剛對於要不要進行,到底是選擇審查還是只是一個輔助性的諮詢的、課程的一個協助,我想這個立場是完全不一樣的,但在這個過程中,本身的討論與溝通是一個集體動員的過程,也是彼此重新去建立討論對話的過程,我們認為說,這其實也強化了人文社會科學與既有的人體研究法(針對的是生物科學這樣的一個領域)的區別,即人文社會科學怎麼樣相對於既有的生物醫學的研究自主性。我們人文社會科學相對於國家生物醫學科學是弱勢的(在政策與資源的分配)。我們也主張,倫理不應該是透過審查來完成,應該是要去強化對於社會研究工作者內在的訓練,所以包含各式各樣輔助性的體制,應該都是可以被討論的,譬如我剛剛聽到前面女性學學會的討論,我會覺得各個學門的差異真的蠻大的,雖然我們都知道要強調各自的主體性,我們也希望尊重大家的差異,但我們也會有共同性。
最後,我想要提的是,文化研究學門領域的特性,除了剛剛我們所提到的跨領域之外,文化研究更強調的是行動與實踐的價值,因為文化研究核心的發問是在檢視各種文化實踐跟它所牽動的權力關係,所以必然不斷地碰到很多不同的社會群體、不同族裔、不同階級、不同性別的性傾向跟國族邊界,這些邊界不同的討論與抗爭,在這個過程中本身就會涉及到不同的政治社會經濟與歷史脈絡的權力運作機制與軌跡,是研究者必須不斷地放在心裡的。所以對於倫理的自我檢查,其實我覺得對於文化研究的工作者來講是在這個研究過程中發生,所以我們也主張,這樣的內在價值的強化其實本身就已經貫徹在我們的研究實踐裏頭,我們會希望,不管是基於各學門的差異或是希望讓各個學門的差異,可以再把這個討論的機制發展地更為細緻。
古允文:
主持人蕭老師,還有各位與會的貴賓、與談人大家好,我是代表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來發表對於今天倫理審查的一些看法。事實上,我是今年三月底才接任臺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前理事長彭淑華彭教授,她已經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三月底接了之後,我這一個月來很努力地跟上大家的腳步。社會工作教育學會剛接到包含臺灣社會學會,還有應用心理學會的邀請之後,彭理事長也參與到相關的討論,臺灣社會工作界對於這方面的議題是蠻關心的,因為主要的問題在於,我們的會員在臺灣社會工作相關科系,90%以上都是我們的團體會員,也因為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幾乎都是屬於我們人類研究所認定的易受傷害的族群,所以在這種過程裡面,當然對社會工作的研究就會造成相當多的影響。在接到這個邀請之後,彭理事長也很用心地把這樣的訊息都Pass到我們所有的團體會員以及社會工作系的個人會員、所有的老師,請大家發表意見,在這個過程裡面,就會有很多意見回饋到我們這邊,我想今天就利用這個機會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社會工作的老師們還有系所們,大家所看到或是想分享的看法。
第一個部分如同大家前面所反應的,其實我們的會員所反應的意見有的還蠻情緒性的發言,就是堅決反對審查制度等等,不過我們把Key point找出來,看看會員所反應的問題到底是哪些。基本上我們的會員所反應的問題,不是反對倫理審查,或者保護我們的被研究對象是不重要的事情。某種程度上來講,是對於這個制度本質的關心,而這種本質的關心也會有一種擔憂,這種擔憂會不會說是形式主義已經蓋過本質的問題,如同上午到下午,還有各位剛剛分享的裡面,基本上來講都是鎖定這部分的問題,這些問題在我們會裡面有這幾類,一個是:什麼是人類研究,什麼是人體研究?這個當然牽涉到人文社科跟醫學生物之間,如何去定位的問題,另外一個部分,談到說誰來代表研究對象行使同意權?社會工作在做研究的過程,一般來講都會請研究對象出具是否同意參與這個計劃,除了這個部分,特別是在原住民法還有一個集體同意,集體同意在社會工作裡面還有一個機構問題,如果我們去訪問社工員,但那個機構不同意怎麼辦?也因為這個樣子,變成個體與集體之間有沒有倫理的問題?有誰可以代表個體?然後這個集體是否具有充足的代表性?或者是我的代理權問題,這些都有待討論。特別是牽涉到議題的話,個體與集體間說不定有利害關係或是衝突的時候,比如說我們研究社工員的勞動議題時,就會跟機構有關,那這個怎麼辦?機構會說如果你違反這個原則就不讓你來了,類似的問題往往就會產生。
那到底是誰要來遵守研究倫理?研究者還有他所屬的機構,另外我們又有委託的單位,那委託的單位到底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當然是因為現在是科技部計畫的要求,這樣責任就會轉移到科技部或轉移到教育部,可是若從主體上面來看,好像還是應該要回到研究者以及研究者所屬的機構。當然,像剛剛戴理事長也有提到,萬一發生損害賠償事件的時候,到底誰來要負責?是研究者呢?還是委託機構呢?還是負責審查的單位呢?尤其現在負責審查的都是學校,所以這會變成一個很弔詭的情況,學校又希望老師藉由這樣的計畫可以賺行政管理費,然後再來一個學術審查或倫理審查,又要再付一個錢,付完錢之後就來監督老師,老師出了問題之後,老師自己負責,跟學校好像又沒有關係,這樣就會變成一個很弔詭的情況。
再加上現在很多的倫理審查機制是自負盈虧的,也就因為這個樣子,所以好像有點走向一種市場化與營利化。臺大的老師有反應說,臺大每位老師要收2萬塊作倫理審查的這個部分,很多老師都抱怨這點,剛聽到有的醫學生物方面則要到4個醫院就要做4次倫理審查,每次要6萬塊,加起來24萬,突然間我覺得臺大還是蠻慷慨的,這樣的幸福感就油然而生,這種相對剝奪感也是問題。那倫理審查的委員本身是否有倫理議題?會不會他本身身兼球員與裁判?委員自己本身涉及有利益的問題,我想這個也是必須要去關注的。現行的倫理審查機制,它主要的功能是什麼?如果信賴保護是最重要的功能的話,我們最後這個功能到底有沒有實現?還是到最後,一些本來不應該是這個制度所關心的事情或是它的主要功能,反而掩蓋掉原本的主要功能,這樣的話就表示這個制度並沒有達到原本所設計的期許與目標。
所以基本上,我們的主張回到根本,我們認為倫理應該是教育的過程,換句話說,不管是老師還是學生,在大學、研究所等等的教育裡面,應該是一種教育的過程,這種過程才能夠內化到每一個做研究的人身上。倫理應該是要促進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的信賴,換句話說,不是在這當中造成更多的矛盾,或者造成更多這種不信賴的關係。因為很多的研究在不信任的關係底下,所得到的data與結果一定是扭曲的。那倫理應該是灌注到整個研究的過程,由研究者與執行機構來忠實信守,也因為是這個樣子,若這些是我們覺得是根本的話,我們就會覺得說,單次、事前性的倫理審查,到底能不能去取代前述的這些根本?這個就是一個討論的議題。我想,從早上到現在,很多先進也一直在討論這個議題,當然我們也覺得說要有一些後設的東西,比如說倫理審查機制,它的功能是什麼?它到底有沒有實現它最主要的功能?委員呢?有沒有倫理的議題?那這些倫理相關的規範也就會被建立起來。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高教評鑑,高教評鑑的評鑑委員也必須有很多倫理的相關規範、利益迴避等等,這些基本上來講都是必要的。意思是說,在我們倫理審查的過程裡面、相關的機制,是不要要同樣去考慮到這樣的情形?才不會讓過度扭曲、過度商業化、市場化的東西,反而會掩蓋掉倫理審查它真正的、重要的功能。我想這些是我們會員所提供的一些意見,藉這個機會與大家一起分享,謝謝。
陳瑞麟: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臺灣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的理事長,我本身是哲學背景,我也擔任中正大學的人類研究倫理委員會的委員,另外也是成功大學的書審委員。科技與社會,也就是一般簡稱的STS,是以科學、科技、技術和醫療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人文社會研究,但是對比於其它人文社會研究而言,性質上比較特殊一點,因為其中的科學,涵蓋了物理、化學、生物、環境等這些自然科學,當然也涵蓋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語言學等這些人文社會科學。而技術呢,則包括種種工程的物質技術,也會包括人文社會的宣傳、動員、管制、管理、政治、語言等等這些技術。醫療,則包含到身體上的醫療,精神的醫療,或者是文化醫療,假設如果有這種醫療的話。
STS成員的組成基本上也是比較特別一點,它類似文化研究,類似女學會,還包含其它像工程領域的、生物科學領域的、生物醫學裡面的那些學者,甚至是從業者,像醫生會員,這類的人員來參與我們學會,所以基本上它會有比較特別的立場。那麼STS學會本身的情況,我們會員一般對於這個議題反應不熱烈,最主要是說人文社會科學、人文學的這個部分,好比說文學、歷史、或是哲學,他們受到人類研究倫理審查的影響非常小,所以基本上也沒有什麼反應,那麼STS學會也是一樣,它的的組成有社會學、歷史學、哲學、人類學、政治學、藝術學這些都有,可是歷史學、哲學對於這個部分沒有什麼反應。一開始的時候,我們自己的理監事會有過討論,有一些接受過倫理審查、有經驗的理監事,他們也提供意見,我們一併把這個意見反應給當初各學會在討論過程當中,也反應在這個宣言當中,這些是一般所面臨的問題,很一般性的。因為我們學會並沒有整體性的調查以及一個完整的討論,所以我今天不能夠說我代表STS學會,我只能夠代表我個人,以個人身分參與人類研究審查的經驗與反省來發言。
基本上,STS涉及人類研究,像訪談科學家、工程師、醫師、甚至科技決策者,這些都不會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雖然像醫病關係當中的病友團體研究,它可能會涉及到弱勢族群,因為涉及人類研究,所以也要接受審查,但是審查對於像從事這種研究的就會有很奇怪的感覺,如果這個社會認為科技、醫療是強勢者,我們訪問他們、研究他們,還要接受審查保護他們嗎?這會有一點奇怪。因為它基本上涉及了人類研究的計畫,我認為應該是以免審或簡易審查的部分,但若既然免審,為何需要再送件?這個也是一個矛盾的地方。
現在先簡單談一下我個人看到的問題與爭議,我把它分成制度面與技術面,制度面已經談很多,像移植生醫研究的倫理審查模式、收取高額費用、教育訓練證明時數的這些問題。技術面則是形式化的程序與格式,大家剛也有提到,大家比較擔心的是審查委員的利益與權力的爭議,但我看到的是,審查委員太過認真,他想要扮演好他的角色,再來則是過度形式化的規則。制度面的部份,我認為他律是有必要的,當然他律與自律並非互相衝突,為什麼呢?因為你有權力就要接受監督,審查是一種接受社會監督的形式,你不能假定說自己可以豁免、沒有問題,在座的各位都強調自律,但他律應該是作為一種提醒,提醒你沒有注意到的地方,當然,它不能是一種父權式的管制。大家也有提到,它是以人體研究為依據,再來就是要大家接受教育訓練,問題是說,生醫藥接受教育訓練是因為他們的養成過程當中,比較沒有接受到倫理方面的訓練,比如說臺北市長柯文哲,他可能需要接受教育訓練,但人文社會科學的一般研究者,在他整個養成過程當中,應該不缺乏倫理的考慮,所以說,教育訓練時數到底有沒有必要?這個值得深入反省。再來是收取費用,為什麼要收取費用呢?在生醫研究,很多醫院他們有營利,要營利而收取費用,在他們看來很合理,可是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來說,相對比較窮,還要收取高額費用,當然就會有所反彈。
技術面的部份,我的經驗是說,審查委員設想出各種傷害的可能性,要求研究者在送審資料上要周全,這可能會變成一種應付的書面工作,比如說一個案例,研究手語,事實上我本人是聽障者,那個案例是研究聾人,有一個審查是說這群人到底要稱呼為聾人還是聽障者?在這裡,研究者的回應即他研究的團體喜歡他們被稱呼為聾人,認為聽障者這個名稱有障礙的意思。過度拘泥原則,像張晉芬老師的案例。另外一個是研究受刑人的案例,它是匿名填問卷,卻要求受刑人填寫同意書,我們審查的時候是要把這個同意書給撤除掉,這個是匿名研究,匿名怎麼還需要同意書呢?同意書反而會洩露自己的資料與身分,很多特別的問題大家也已經反應出來。
我接下來要談論的是,人文社會科學的人類研究之可能的傷害,以使用科技設備的人文社會研究,包括磁振造影、腦波監測的這種心理學、語言學、政治學的研究;或是以權力陰影下的同意,以學生來做研究;未善盡知情同意;未妥為保護隱私權,包括像身分可以辨識等等。有人提到說,像是心理溝通的傷害,比如跟一個聽障者溝通會不會造成他心理上的傷害?這個要怎麼去做界定呢?比如說,你跟我用口頭溝通,我認為你在對我不高興?或者是你不用我喜歡的方式跟我溝通,你就是傷害我?像這個樣子的要求可能會太過度。所以我認為應該先進行「人類研究的實際和可能傷害」的實際研究和調查,排除「傷害的想像」。再來是現行制度的改善建議,科技部應委託或徵求建議人類研究的一般規範,人類研究會導致傷害的調查、比較與分析生醫人體研究和人社人類研究的同異。限縮人類研究倫理審查的範圍,研究對象若為成人、科學家、醫生、政治人物、學術研究者,以上這些不需要送審。科技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案件,假定要維持這個制度的話。再來是廢除計畫主持人和助理的教育訓練時數規定,既然要審查,就不應該要強制訓練,你要強制訓練,就不需要審查,兩者選擇一個,不要刁難。再來是技術面,審查委員當然應該要接受教育訓練,但是不只是強調「保護受試者」,也應該強調「不要刁難研究者」。教育訓練應該強調「倫理與道德推理」、「倫理情境分析」,什麼情境下有什麼樣的推理,會推出什麼樣子的結論,不是形式化,不是表格,改變形式化的表格,應該要研擬倫理審查的「倫理原則」,像「協助原則」協助研究者、「非刁難原則」、「情境考慮原則」、「多元化原則」,這些前面的理事長都有提到。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誰來審查的問題,基本上大家抱怨審查不專業,說外行審內行,我同意學會可以介入審查,但問題是:是不是要排除所有的外行人呢?這點站在STS的立場上,比較不支持,為什麼呢?假定今天科技專家、生醫學者主張他們的執行在涉及社會公眾之處也是專業的範圍,只應該由專業來監督與決定,根據STS的觀點,我不能同意。同樣的,人文社會研究也是一樣,它既然有知識,也就掌握了權力,它應該是要開放給社會大眾來監督,這個它不能排除其他學者反身性的介入,我是建議說我們要建立新的制度,也應該抱持一種開放性的態度。我的發言到此為止,謝謝大家。
蕭新煌:
謝謝陳理事長。我們有六個學會的負責人,都已經把他們學會的集體意見或者是代表多數的個人意見表達出來了。我想,我們也得到了幾點共同點,待會我們再來對話。我們首先先請相關的政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有經驗的、想執行的、想推動的來作回應,我們先請王明源專門委員來回應,我們歡迎他。
王明源:
今天代表高等教育司黃雯玲司長來參加這個會議,剛剛聆聽幾位理事長的高見,自己也受益良多,一方面也瞭解到各個學會的想法。目前,我個人覺得說有些意見是非常贊同的,有些意見我還是必須要再去說明一下。第一個,就戴老師所講的,校園倫理的議題也是很重要的,這個我完全贊同,因為不只教育部長,還有國防部長也是一樣,這個部分,我們近幾年有幾個方向再做努力,例如老師升等、教師資格審查,送審的一些違法的案例,我們整理到民國101年的12月,把老師違反的樣態有發文給各個學校,希望學校做一個宣導,我們希望老師盡量不要誤觸這些地雷。另外我們之前,在民國101年左右,科技部人文司補助聯大開發一個校園倫理的機制,可以跨校去上課,讓研究者、研究生知道說,在寫作論文的時候可以上去上課,我如果舉例的沒錯,應該是在交大,跟他要帳號密碼就可以進去,研究生可以參考,這個是很重要的。
另外,戴老師剛剛提到的,我完全贊同,有一個校園倫理的規範,這個部份其實我們有想到,我們在今年年初,也覺得說不教而殺,確實是我們教育違反意願,我在民國97年,一直在教育部裡面的學審會、學術審議委員會,每年看到很多的老師被處分,其實我心裡是很難過,我希望老師,我們都很願意相信老師,真的都不是故意的,所以我們在今年開始研訂我們的學術倫理規範的準則,希望在下半年可以做一個公告。所謂的學術倫理是學術社群裡面的一個規範,因為有些學術倫理在審查的時候,比如說校內的文章,是校內的學術倫理委員會在審查,我們希望我們訂定的學術倫理規範的準則能夠給各個大學、各學校做一個參考,不要讓大家好像都沒有這種概念,這個部份我們有在做一個加強。第二個,有關人體研究法的法令依據,其實我在教育部這幾年,也有一點訝異,人體研究法,如果我沒有記錯,它公布的時候好像沒有會同我們教育部,所以整個依法行政,所以要我們必須配合,我們是有點訝異,我們有跟衛福部反應,為什麼沒有給我們反應的時間?但是已經完成立法了,立法院也通過了,也完成程序了,這個部份我們也必須做處理。
其實之前劉理事長在去年來我們高教司有反應,在去年蕭司長上任的時候,他們也有開過一些專家諮詢會議,我們都有聽到一些聲音。我們在去年的年底,有跟科技部做一個跨部會的業務協商,我們正式地提出來,我們確認說,本部教育部查核的人體研究法這個部分的查核跟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所推動的人類研究審查是不同的,做一定的區隔,因為人體研究法裡面,剛剛劉理事長也有提到,衛福部有給我們一個公文,人體研究法只適用在生醫裡面而已,這個部分在那次跨部會協議中,我們也建議科技部對於人類研究的審查的部分應該持續徵求各界意見來因應民國105年或未來的作業方式,這個部分是我們部內的立場,剛剛會前有跟劉理事長做一個簡要的說明。我這邊也再說明一下,劉理事長講的教育訓練很重要,這個我完全贊同,我們希望,就算未來我們的人體研究或是科技部的人類研究如何施行?除了廣徵大家的意見來做調整以外,也希望在教育訓練的時候讓老師可以很清楚地有所依循。當然,剛剛有好幾位理事長也有提到,收費的部分,我也贊同,我是覺得生醫部分可能比較需要,可是人文社會的部分,尤其是學位論文的部分,其實我們也會擔心會給學生負擔,這個在未來我們會做一個思考。以上所做的說明,謝謝。
蕭高彥:
(略)
- 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對於人文社會科學學術研究倫理審查之正式意見表達將刊登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第十六卷第三期(預計2015年6月發行)。《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線上版本網站:http://www.most.gov.tw/hum/lp.asp?CtNode=1146&CtUnit=815&BaseDSD=7
- 敬請參閱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網站公開之「研究倫理審查業務興革(人文司簡報檔)」:http://www.most.gov.tw/hum/public/Data/5518829171.pptx
蕭新煌:
謝謝,我們為什麼要讓蕭司長多花一點時間?因為我們從早上9點20分就開始對空氣在批判,今天終於有一個實體在這裡,很好,所以希望能夠有更進一步的對話,很重要,他也提到5月13日還有一場,我覺得這個可以繼續對話、繼續溝通。剛剛提到,我是外行,並不是內行,我想這個議題,學會的理事長比我還瞭解太多了。
因為接受這個請求來主辦這個會,我也稍作一些瞭解,剛剛從蕭司長的回答當中,我倒發現兩個有趣的現象,一個就是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在批評,這個從人體研究變成人類研究,這個法源有問題,現在把它改成行為科學研究,一樣,它的法源在哪裡?這個的適法性,即把名字改了,並不表示可以把它legitimate。第二個,如果說用學術審查,擔心會kill這個project,剛剛又聽到說倫審會跟你的研究計畫不相干,一樣可以沒有關係,所以不計分就好了,那就符合今天從早上到下午大家談的,倫理審查是諮詢,由這個subject的研究主題專家來審查,我想這就是專家審專家,而不是只有倫理審查的專家,這個可能又不太一樣,這個可以考慮考慮。這個是我聽到兩造間說法之後提出來的。
我想我們先讓學會的會長,他們才是真正地經過一年多反覆的討論、內部的激盪提出來的看法,剛剛聽了王專委與蕭司長的回應之後,我們還是請學會的理事長,看看可不可以很立即的回應,我想今天大概也不能夠解決完全的問題,不過剛剛蕭司長說他個人傾向不廢除這個計畫,不過他是傾向不廢除,而不是堅持不廢除,不過還是可以考慮考慮,這可能也是一個option。我也不是做調停人,我只是覺得聽起來好像可以再多多討論。我們請會長們、理事長們。
戴伯芬:
首先,我非常佩服蕭司長花這麼多時間想了很多方案,真的看得出來是要解決現在倫理審查制度的困境。但是這裏面有幾個關鍵的問題,剛剛主持人蕭所長已經講過,法源的問題沒有辦法解決;還有學審跟倫審之間,倫審真的有必要在人文社科裡面獨立出來嗎?這個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們今天花了整天的時間,大家其實都有意識到,專業的倫理審查一定是學審當中的一部分,我相信所有人文社科的學者們,絕對不會允許一個不倫理的計畫,可行性可以通過學審,所以我覺得學審跟倫審這種二分法,感覺非常奇怪。
一旦確定了這個二分法(按:學審與倫審二分),我們馬上會碰到一個問題是,我們國家的資源要投入多少在倫理審查?又投入多少我們實質的研究計畫當中?像剛剛說的某一些計畫,比如說支持REC三個中心,就直接讓它繼續運作,計畫主持人就不用付錢,這個在前一階段為什麼沒辦法執行?就是因為各大學在吵,吵說為什麼那三家REC可以壟斷?然後呢,我們不僅是要付錢以外,其實我覺得大家應該要考慮的問題是學術競爭,有設REC跟沒有設REC,對大學來說,為什麼現在各大學爭相要設REC?不僅是說要幫助自己的老師做學問而已,不要讓自己老師的研究計畫還沒有送科技部,都還沒被決定可不可以通過就已經先被別人看光光,所以我覺得這裏面還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在高度學術競爭的狀況底下,倫理審查如果採取事先審查的部分,它對於研究者來說會造成一個很奇怪的風險,即使不考慮錢的問題,你的研究進度都卡在別人身上,我覺得這個部分是另外一個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如果只是修改,把學會放在HRPP裡面,去修改一個SOP流程,我覺得完全沒有辦法解決今天我們討論到的,整個目前的倫理審查委員會本身,它的組成、它的制度結構,它其實沒有辦法只透過修改SOP流程就解決今天我們討論到的所有問題。我覺得已經建置好的一個制度,你要植入一個學會,然後兩邊怎麼去協調,我是不太樂觀。因為實際上,在大學目前的REC氛圍底下,你就會看到它的組織是依據人體研究法,它有法源,而且還有教育部來查核,所以學會的植入,我們只能非常低調地,在一個有法源依據的角度底下,不能堂堂正正地說我們要怎麼做,做我們自己倫理的諮詢,而是被迫在一個很奇怪的、妾身未明的人體研究委員會來做,所以我覺得從執行面上來想就有很多困難。以科技部來說,要去擺平各大學現在已經建置起來的REC,現在已經有12所了,本來8所,我覺得會越來越困難。
然後教育部要繼續做查核,我覺得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教育部一直宣稱查核的是依據人體研究法,查核的是人體研究委員會,可是現在的人體研究委員會違法在審人類研究,而且沒有任何的標準,胡亂收費,然後教育部不干預嗎?教育部也干預學費啊,教育部為什麼不干預研究者莫名其妙被不斷地收費?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我是輔大的研究者,我不能不送輔大的REC,現在不行不能這樣的原因是因為,人體研究法的規定,就是說我在輔大,如果我送別的學校的REC,輔大不認帳的,因為輔大會說,你這個計畫出問題是輔大要負責,這個也就是為什麼很多計畫,像陽明的在北榮做研究,它同時要送北榮跟送陽明,兩個機構都要送,繳2次錢,為什麼呢?因為陽明說,你是我的老師,你到時候沒有送我陽明的REC的話,到時候你出問題的時候是陽明要負責,北榮也說,你是我北榮收案的計畫,也要負責,所以目前的狀況就是沒有辦法IRB Shopping,因為我們被綁住。
蕭高彥:
(略)
- 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對於人文社會科學學術研究倫理審查之正式意見表達將刊登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第十六卷第三期(預計2015年6月發行)。《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線上版本網站:http://www.most.gov.tw/hum/lp.asp?CtNode=1146&CtUnit=815&BaseDS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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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明:
首先,我還是非常敬佩蕭司長,他還是用學者的思維在嘗試幫我們解決問題,特別剛剛蕭司長提到說,他之前幫忙中研院建置了中研院的人文社科跟人體研究,是非常明確的兩個委員會在執行。其實我們也希望這個東西一定要明確地切割,所以我們很明確地希望教育部,要發文給各校,如果他成立的是人體研究的審議委員會,是依據人體研究法成立的委員會,它只能依照人體研究法去審議人體研究法所規定的審議範圍,不可以越權去審議其它非人體研究法,這也就是剛剛我們具體提出來的訴求。那麼現在各校爭相成立,要去設這個REC,最主要是因為科技部創造了一個非常大的商機,各校的審查費從500元,一下子調到19000元,今天已經到了60000元的價碼了,這個是非常荒謬的,所以教育部絕對不可以說這個是大學學術自主的範圍,這個是我們絕對不能接受的。我們剛剛也已經說了,教育部的人體研究審議委員會的查核委員,你只能去查核輔仁大學的人體研究審議委員會,你不能去查核某某大學的研究倫理審議委員會,因為這個就是越權,這個越權,基本上所造成的傷害,從教育部到學校要負完全的賠償責任,這個是我們剛剛講的,這個是我們在法律上面的認知是非常清楚的,所以這個部分是教育部一定要發文去釐清這個事情。各校只能夠依據人體研究法去設立人體研究審議委員會,而教育部的查核委員會也只查核這一個人體研究,我覺得這是一個關鍵點。
第二個,如果真的照剛剛蕭司長所講的,可以把現在生醫體系的人體研究,跟行為科學體系徹底地切割,就像現在中研院的做法,基本上我們也可以接受,但是我們還是覺得,最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回復到研究計畫的審查機制裡面,剛剛蕭司長所講的就是說,之所以不能這樣子做,是因為擔心在專題研究計畫裡面不過的話就不過,其實我們是覺得,剛剛伯芬也提到說,你這個連倫理的要求都沒有達到,你這個計畫本來就不應該過,而不是說現在我們把倫理切割開來,其實這個是不符合倫理的基本概念,所以我們還是覺得說,其實科技部的專題研究計畫審查,它本來就應該包含研究倫理審查的部分。
至於擔心說因為如此而引起申訴、申覆或者是行政訴訟,我很清楚地跟王專門委員與蕭司長報告,現在所有我們手頭有非常多的案例絕對可以來提起申訴,其實這個案例早上也講了,早上的時候大家是覺得很好笑、很荒謬,但是這個只要申訴,以我過去在校內的行政經驗,這個申訴一定成立,成立以後,我現在也已經準備好了,我們手頭有很多的case,包括今年,今年已經是第二年了,今年荒謬的case比去年更多,因為今年更多的學校介入了這個金錢遊戲,所以這個我倒是覺得說,如果是在專題計畫審查裡面,是一個很嚴謹的審查程序,申訴通常不太容易成立,因為以國科會這幾十年來所建立的這套SOP,個別學者不滿,那是他的事情,可是今天是科技部跟教育部設了一個局,而這個局讓很多的學者受到非常嚴重的傷害,就是剛剛蕭司長所講的torture。事實上我們行動聯盟已經在整合學界的力量,到時候就會提出集體訴訟,避免個別學者太辛苦。所以我們分開審查,未來所產生的申訴、申覆、行政訴訟恐怕遠比現在放在專業研究計畫審查裡面會更嚴重,這個也是提供給蕭司長做參考。但基本上,我們還是肯定司長這邊,把生醫體系的人體研究,也就是侵入性研究跟人文社會科學體系的研究倫理把它分開,我覺得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謝謝。
楊巧玲:
那我講一點就好了,謝謝剛剛蕭司長提供這麼多的訊息,我突然覺得說,你剛剛說這已經是兩三年前的訊息,如果是這樣的話,表示我們學者收到的訊息是不夠快的?如果真的是那樣的話,因為今天早上有人在討論說,連同意書都要簡易版,那人文司是不是也可以有簡易版,讓學者們知道,現在最新的規定與規範到底是什麼?以免大家會產生很多恐慌與焦慮。這個只是回應剛剛蕭司長的說法。
蕭新煌:
我想就五分鐘的時間,給在場的聽眾,大家立即地回答、回應問題。請,簡短一點。
林志翰(與會者):
謝謝,我只是反應一個實況給王專委參考,之前也有電話跟您contact過,您的查核團隊HRPP的這個團隊,應該是國家實驗研究院所負責的,基本上它來呢,第一個給我們的意見就是在我們的SOP裡面,一定要加上人類研究的範圍,那我想,跟您剛剛所認知的,只查核人體研究的部分有點落差,我們是願意接受,只是反應給您知道,以臺北醫學大學實際上,我們所審查的,一年700件研究案,一個月開4次的研究會,目前針對科技部的研究計畫,我們都不收費,對於我們自己校內,只有當它真正通過了之後,預算進來了,我們請它補繳費用,我們是收10000元,這個是在網路上都查得到,這是我們的做法,也提供給各位做參考。
在IRB這個領域,從之前參與衛福部的,已經十來年了,基本上我要幫大家平反一下,那個60000元應該不是事實,一個研究收4次收240000元可能也不是,據我所知,那個應該是TFDA,也就是我們的食藥署,裡面它有委託給醫藥品查驗中心,有針對多國、多中心藥品的臨床試驗,它有約定一個大家共同審查的機制,它的確是收60000元,這是我所知道的,所以我想據我所知,在社會行為的這一塊應該還沒有到這個高的價碼,這個是我提供的一些意見,包括剛剛的也提供給各位做參考。我非常贊成各位理事長或會長的意見,尤其是劉理事長的意見,我想,查核團隊我們都不否認,我們也不否定它,只是它的quality跟參與的人,我想應該要有一個合理的標準,給大家做公評,這是我們實務上接受查核的一些看法,提供給各位先進,我也感謝戴伯芬戴老師,跟您在輔大IRB的共事,跟您學習很多,謝謝。
蕭新煌:
還有沒有?沒有的話,我們現在就請兩位再簡單說明一下。王專委。
王明源:
我們部內的立場剛剛應該講得很清楚,我們執行的應該是人體研究,人類研究的部分不在我們的範圍。剛剛北醫所反應的,我們的審查意見有加入人類研究給北醫,這個部份我們會反應給我們的查核團隊,這個部份我們會做這樣的要求,先做這樣簡單的回應,謝謝。
蕭高彥:
(略)
蕭新煌:
徹底地解決的意思就是terminate之一。Good,我想我們有對談,有很多進一步地溝通,剛剛蕭司長,我早上也預告了,雖然我不是學會負責人,收到了一封5月13日的附件,也就是這麼一個對話的機會,我們也希望5月13日能夠有一個更好的結果。我想,推不推學術倫理,是審查制度跟能不能夠提升學術倫理可能是兩回事。我個人一直在想,我們從幾年前要開始推學術倫理審查,到底是不是因為我們現在的倫理很差?那有沒有實證告訴我們,非得推這個學術審查制度跟鼓勵學術倫理的提升,自律、自制,可能是兩回事。現在好像是已經洗了頭了,繼續洗下去?沒關係,讓它自己乾啊,也是一個辦法。如果我們確定這個制度能夠提升學術倫理,我支持!又能夠尊重自律,我支持!如果維護學術的自制,我也支持!要落實學會的專業審查,我也支持!也不要浪費,我也支持!假如是這個樣子,我們可以進一步地再談。當然,我是從研究者個別的意見,不是集體意見。如果說,以上所有的答案都是存疑的或者否認的,那我會傾向forget it! Why rock the boat? 這是我個人的淺見。
我們主辦單位也非常謝謝,主辦單位是兩個,一個是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一個是臺灣社會學會,另外,我們也要謝謝這整個醞釀的行動聯盟,我們也看到行動了,我相信你們還會有下一步行動,那我也不知道下一步行動會是什麼?是不是後五一三?沒關係,我們希望那個行動是良善的、建設性的。我們非常謝謝兩位能夠抽空來與大家對談,謝謝學會的負責人,還有整天坐在這裡的所有的,非常關心我們的學術倫理的提升以及學術倫理制度的建立與否的學者、專家,我想今天我們的會就結束了,謝謝各位。
首先,我還是非常敬佩蕭司長,他還是用學者的思維在嘗試幫我們解決問題,特別剛剛蕭司長提到說,他之前幫忙中研院建置了中研院的人文社科跟人體研究,是非常明確的兩個委員會在執行。其實我們也希望這個東西一定要明確地切割,所以我們很明確地希望教育部,要發文給各校,如果他成立的是人體研究的審議委員會,是依據人體研究法成立的委員會,它只能依照人體研究法去審議人體研究法所規定的審議範圍,不可以越權去審議其它非人體研究法,這也就是剛剛我們具體提出來的訴求。那麼現在各校爭相成立,要去設這個REC,最主要是因為科技部創造了一個非常大的商機,各校的審查費從500元,一下子調到19000元,今天已經到了60000元的價碼了,這個是非常荒謬的,所以教育部絕對不可以說這個是大學學術自主的範圍,這個是我們絕對不能接受的。我們剛剛也已經說了,教育部的人體研究審議委員會的查核委員,你只能去查核輔仁大學的人體研究審議委員會,你不能去查核某某大學的研究倫理審議委員會,因為這個就是越權,這個越權,基本上所造成的傷害,從教育部到學校要負完全的賠償責任,這個是我們剛剛講的,這個是我們在法律上面的認知是非常清楚的,所以這個部分是教育部一定要發文去釐清這個事情。各校只能夠依據人體研究法去設立人體研究審議委員會,而教育部的查核委員會也只查核這一個人體研究,我覺得這是一個關鍵點。
第二個,如果真的照剛剛蕭司長所講的,可以把現在生醫體系的人體研究,跟行為科學體系徹底地切割,就像現在中研院的做法,基本上我們也可以接受,但是我們還是覺得,最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回復到研究計畫的審查機制裡面,剛剛蕭司長所講的就是說,之所以不能這樣子做,是因為擔心在專題研究計畫裡面不過的話就不過,其實我們是覺得,剛剛伯芬也提到說,你這個連倫理的要求都沒有達到,你這個計畫本來就不應該過,而不是說現在我們把倫理切割開來,其實這個是不符合倫理的基本概念,所以我們還是覺得說,其實科技部的專題研究計畫審查,它本來就應該包含研究倫理審查的部分。
至於擔心說因為如此而引起申訴、申覆或者是行政訴訟,我很清楚地跟王專門委員與蕭司長報告,現在所有我們手頭有非常多的案例絕對可以來提起申訴,其實這個案例早上也講了,早上的時候大家是覺得很好笑、很荒謬,但是這個只要申訴,以我過去在校內的行政經驗,這個申訴一定成立,成立以後,我現在也已經準備好了,我們手頭有很多的case,包括今年,今年已經是第二年了,今年荒謬的case比去年更多,因為今年更多的學校介入了這個金錢遊戲,所以這個我倒是覺得說,如果是在專題計畫審查裡面,是一個很嚴謹的審查程序,申訴通常不太容易成立,因為以國科會這幾十年來所建立的這套SOP,個別學者不滿,那是他的事情,可是今天是科技部跟教育部設了一個局,而這個局讓很多的學者受到非常嚴重的傷害,就是剛剛蕭司長所講的torture。事實上我們行動聯盟已經在整合學界的力量,到時候就會提出集體訴訟,避免個別學者太辛苦。所以我們分開審查,未來所產生的申訴、申覆、行政訴訟恐怕遠比現在放在專業研究計畫審查裡面會更嚴重,這個也是提供給蕭司長做參考。但基本上,我們還是肯定司長這邊,把生醫體系的人體研究,也就是侵入性研究跟人文社會科學體系的研究倫理把它分開,我覺得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謝謝。
楊巧玲:
那我講一點就好了,謝謝剛剛蕭司長提供這麼多的訊息,我突然覺得說,你剛剛說這已經是兩三年前的訊息,如果是這樣的話,表示我們學者收到的訊息是不夠快的?如果真的是那樣的話,因為今天早上有人在討論說,連同意書都要簡易版,那人文司是不是也可以有簡易版,讓學者們知道,現在最新的規定與規範到底是什麼?以免大家會產生很多恐慌與焦慮。這個只是回應剛剛蕭司長的說法。
蕭新煌:
我想就五分鐘的時間,給在場的聽眾,大家立即地回答、回應問題。請,簡短一點。
林志翰(與會者):
謝謝,我只是反應一個實況給王專委參考,之前也有電話跟您contact過,您的查核團隊HRPP的這個團隊,應該是國家實驗研究院所負責的,基本上它來呢,第一個給我們的意見就是在我們的SOP裡面,一定要加上人類研究的範圍,那我想,跟您剛剛所認知的,只查核人體研究的部分有點落差,我們是願意接受,只是反應給您知道,以臺北醫學大學實際上,我們所審查的,一年700件研究案,一個月開4次的研究會,目前針對科技部的研究計畫,我們都不收費,對於我們自己校內,只有當它真正通過了之後,預算進來了,我們請它補繳費用,我們是收10000元,這個是在網路上都查得到,這是我們的做法,也提供給各位做參考。
在IRB這個領域,從之前參與衛福部的,已經十來年了,基本上我要幫大家平反一下,那個60000元應該不是事實,一個研究收4次收240000元可能也不是,據我所知,那個應該是TFDA,也就是我們的食藥署,裡面它有委託給醫藥品查驗中心,有針對多國、多中心藥品的臨床試驗,它有約定一個大家共同審查的機制,它的確是收60000元,這是我所知道的,所以我想據我所知,在社會行為的這一塊應該還沒有到這個高的價碼,這個是我提供的一些意見,包括剛剛的也提供給各位做參考。我非常贊成各位理事長或會長的意見,尤其是劉理事長的意見,我想,查核團隊我們都不否認,我們也不否定它,只是它的quality跟參與的人,我想應該要有一個合理的標準,給大家做公評,這是我們實務上接受查核的一些看法,提供給各位先進,我也感謝戴伯芬戴老師,跟您在輔大IRB的共事,跟您學習很多,謝謝。
蕭新煌:
還有沒有?沒有的話,我們現在就請兩位再簡單說明一下。王專委。
王明源:
我們部內的立場剛剛應該講得很清楚,我們執行的應該是人體研究,人類研究的部分不在我們的範圍。剛剛北醫所反應的,我們的審查意見有加入人類研究給北醫,這個部份我們會反應給我們的查核團隊,這個部份我們會做這樣的要求,先做這樣簡單的回應,謝謝。
蕭高彥:
(略)
- 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對於人文社會科學學術研究倫理審查之正式意見表達將刊登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第十六卷第三期(預計2015年6月發行)。《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線上版本網站:http://www.most.gov.tw/hum/lp.asp?CtNode=1146&CtUnit=815&BaseDSD=7
- 敬請參閱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網站公開之「研究倫理審查業務興革(人文司簡報檔)」:http://www.most.gov.tw/hum/public/Data/5518829171.pptx
蕭新煌:
徹底地解決的意思就是terminate之一。Good,我想我們有對談,有很多進一步地溝通,剛剛蕭司長,我早上也預告了,雖然我不是學會負責人,收到了一封5月13日的附件,也就是這麼一個對話的機會,我們也希望5月13日能夠有一個更好的結果。我想,推不推學術倫理,是審查制度跟能不能夠提升學術倫理可能是兩回事。我個人一直在想,我們從幾年前要開始推學術倫理審查,到底是不是因為我們現在的倫理很差?那有沒有實證告訴我們,非得推這個學術審查制度跟鼓勵學術倫理的提升,自律、自制,可能是兩回事。現在好像是已經洗了頭了,繼續洗下去?沒關係,讓它自己乾啊,也是一個辦法。如果我們確定這個制度能夠提升學術倫理,我支持!又能夠尊重自律,我支持!如果維護學術的自制,我也支持!要落實學會的專業審查,我也支持!也不要浪費,我也支持!假如是這個樣子,我們可以進一步地再談。當然,我是從研究者個別的意見,不是集體意見。如果說,以上所有的答案都是存疑的或者否認的,那我會傾向forget it! Why rock the boat? 這是我個人的淺見。
我們主辦單位也非常謝謝,主辦單位是兩個,一個是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一個是臺灣社會學會,另外,我們也要謝謝這整個醞釀的行動聯盟,我們也看到行動了,我相信你們還會有下一步行動,那我也不知道下一步行動會是什麼?是不是後五一三?沒關係,我們希望那個行動是良善的、建設性的。我們非常謝謝兩位能夠抽空來與大家對談,謝謝學會的負責人,還有整天坐在這裡的所有的,非常關心我們的學術倫理的提升以及學術倫理制度的建立與否的學者、專家,我想今天我們的會就結束了,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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